轉載 中國社會的工人階級的生存困境

作者 獨立工會

工作場所中的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強調,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在公民生活(包括就業)的任何方面都不得歧視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者和婦女。 此外,中國還制定了許多旨在促進就業平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然而,私營雇主和政府機構都普遍存在就業歧視,並且這種歧視仍得到大眾廣泛的容忍和默許。受到技術缺陷、執法不力以及相互沖突的立法和政策的阻礙,旨在消除就業歧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似乎在助長而非阻止歧視行為的延續。

本簡介將概述中國就業歧視的主要形式(基於性別、年齡、戶籍、健康狀況、殘疾、民族和性取向的歧視),分析工人當前可獲得的法律保護,評估仍然需要進行的法律和政策改革,以充分保護工人免受就業歧視。

中國就業歧視的形式

性別歧視

2019年2月,中華全國總工會(ACFTU)出版了《促進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指導手冊》,為女性在工作場所實現平等的長期鬥爭做出了重要貢獻,它主張加強用人單位的責任,並增強工會在打擊歧視方面的作用。 然而,該手冊也很好地說明了目前中國性別歧視問題的普遍性和嚴重性。 它指出,性別歧視並不僅僅局限於招聘過程中(通常會非常明顯),而且存在於所有就業領域,包括薪酬待遇、職業發展機會、職業培訓、工作和家庭平衡以及工作條件,特別是職場暴力和性騷擾問題。

盡管中華全國總工會和法院等機構越來越支持性別平等,但也有壹些阻力來自於思想傳統的雇主,他們往往是根深蒂固的父權制價值觀的倡導者。此外,中國政府在愈發關註國家低出生率的同時,也強調婦女應該專註於照顧家庭,而不是自己的職業發展。

實際上,工作場所歧視早在女性進入勞動力市場之前就已經開始了。高等教育中實行基於性別配額的招生和歧視性入學政策十分普遍,而這通常導致某些專業的女性在入學考試中得分不得不高於男性,才能被錄取。教育部以“國家利益”為由,為軍事和警察培訓高校的這種做法辯護,而大學管理人員對於實施性別配額的解釋,通常只不過是壹些“女性最適合做什麽”的家長式判斷。

女性壹旦開始就業,便立即遇到更大的障礙。 盡管法律明確禁止招聘中的性別歧視,但招聘廣告往往公開宣稱某些工作是針對男性的,而其他(通常不太有聲望且較為低薪)工作則為女性保留。

人權觀察(HRW)對2013年至2018年期間,在中國各大招聘網站、企業官網以及社交媒體上發布的36,000多份招聘廣告進行調查,證實公共和私營部門都普遍存在“限男性”的招聘廣告。 例如,在2018年,在全國公務員職位表中,有19%指定“限男性”或“男性優先”。相比之下,只有壹項招聘指明女性優先。

壹般來說,男性被認為更適合做體力要求高的工作(實際上,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可以“保護”婦女免於伐木、礦山井下作業、腳手架組裝拆除或高處架線等工作),男性也被認為更適合做白領管理人員、公務員以及與工程和技術有關的工作。

另壹方面,女性通常被認為更適合從事服務業、銷售和文職工作。 此外,壹些需要與公眾互動的職位,例如前臺接待員和航空公司乘務員,招聘時通常有最大年齡限制、最低身高限制和其他身體外貌要求。

2015年9月,深圳舉辦壹個的招聘會上,壹間汽車維修公司的招聘廣告十分典型:

修理師傅:男,高中以上學歷,吃苦耐勞,3-5年以上維修工作經驗,具有獨立完成汽車維修及故障診斷能力。

中工:男,吃苦耐勞,工作認真負責,2年以上機電維修實操經驗。

前臺文員:女性,18-25歲,富有親和力,有良好的服務意識。

即使沒有公開表明任何對於外表的要求,在求職申請中要求提供照片的普遍做法,也使雇主可以輕易根據外表歧視求職者。此外,人權觀察的報告顯示,諸如阿裏巴巴等大型公司居然在招聘廣告中,強調公司有“美女”、“女神”員工,以此吸引男性求職者。 盡管阿裏巴巴後來承諾解決招聘廣告中的歧視問題,但其他知名度較低的公司改變的速度不會有這麽快。

多年來,女性壹直在反擊並起訴雇主歧視。 2013年,女性求職者曹菊(化名)提起了被認為是中國首例就業性別歧視訴訟。曹菊在求職網站上申請了北京的教育培訓機構巨人學校行政助理壹職,其後被告知“這個職位只招男性”,曹菊因此將巨人學校告上法院。經過長達壹年多的法律鬥爭,最終,巨人學校與曹菊達成和解,公開道歉並支付曹菊3萬元賠償金。這壹備受矚目的案件被評選為2013年十大公益訴訟案件之壹,鼓勵更多女性抗議歧視性招聘。

次年,杭州壹家法院宣判,新東方烹飪學校侵犯了求職者的平等就業權,並通過“限招男性”的做法實施了就業歧視。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進壹步判決,被告新東方烹飪學校應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2015年11月,北京壹家法院判決,該市郵政局存在歧視女性求職者的情況。25歲的原告馬戶被“只招男性”的理由拒之門外後,將北京郵政告上法庭,並要求57570元的賠償金和正式道歉。但是,法院駁回了她的道歉要求,只判決郵政公司支付與杭州案相同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盡管這些法院判決承認了就業歧視的存在,但所施加的象征性罰款難以對雇主產生威懾作用。

即使在招聘廣告中沒有明顯的歧視性條款,雇主仍然可以設法對女員工實行性別歧視。由於擔心女員工婚後會離職,雇主經常向女求職者詢問其成家計劃。有些雇主要求女性接受妊娠檢查,或遵守公司有關結婚和懷孕計劃的嚴格規定。許多雇主會通過制定不合理的工作時間或增加工作量,想方設法迫使懷孕的員工主動辭職。員工的產假申請經常被拒絕,使得許多女性別無選擇,只能辭職以照顧新生嬰兒。隨著中國放寬計劃生育政策並鼓勵女性生育更多孩子,這種情況可能會進壹步惡化。

壹些婦女已成功起訴在懷孕期間遭到非法解雇的情況。2015年11月5日,北京市壹家法院判決因懷孕被非法辭退的尹婧勝訴,其雇主,北京市壹家商貿公司,向尹婧支付62,237元人民幣的經濟補償。 但是,對於大多數女性,尤其是工廠低薪女工來說,去法院起訴或進行勞動仲裁根本就不是壹個選項,因為她們既沒有時間也沒有金錢來做這些。

與幾乎所有其他國家壹樣,在職位相同的情況下,中國許多女性的收入明顯低於男性。根據壹個在線招聘平臺2018年對相對高薪的白領員工的調查顯示,女性平均薪酬為6497元,薪酬均值為男性的78.3%。該調查指出,女性更難晉升到管理職位,尤其在工程制造領域,男性在高級管理職位中占比超過95%。

鑒於許多行業都存在著幾乎牢不可破的晉升天花板,無論中國女性還是男性,似乎越來越覺得女性獲得成功的最佳方法是結婚,而不是追求事業。官方調查顯示,2000年有37.7%的女性認同“幹得好不如嫁得好”,而到了2010年這壹比例上升到48%。然而,情況很復雜,也有許多年輕女性推遲結婚以專註於自己的事業。例如,在2018年的壹項針對白領的調查中,只有49%的女性認為婚姻是必需品。

對於已婚女員工來說,要實現合理的工作生活平衡是壹項持續的鬥爭,尤其是在科技行業,該行業因工作時間長及日程安排緊張而著名。2016年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FPS)數據顯示,女性在做家務和照顧家庭方面花費的時間平均是男性的兩倍,但是人們仍然要求她們像男同事壹樣努力工作。由於繁重的工作量和嚴苛的管理態度,許多已婚已育女性被迫退出該行業。此外,在經濟不景氣或公司利潤下降的情況下,女性通常是最後被考慮雇用和最先被解雇的群體。

工作中的性騷擾和恐嚇在中國是壹個嚴重而普遍存在的問題,這壹點可以從#MeToo運動期間的大量投訴中得到證明,當時全國各地的女性主要對在大學、民間和宗教組織以及媒體中有權勢和影響力的男性提出指控。僅在2018年的前10個月,就有至少36起重大#MeToo案件被曝光。盡管有網絡審查,但事實證明,這場運動勢不可擋,部分原因是#MeToo運動創造性地使用了符號和同音詞,如米兔,但主要原因還是在於幾十年來,相似案例的大量積累。

早在2013年,壹項對廣州工廠工人的調查就顯示,高達70%的女工是性騷擾的受害者。然而,當時大多數受害者都不願意提出正式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調查中有約43%的受訪者表示他們保持沈默,而47%的受訪者表示他們直接處理了騷擾。

但是,在#MeToo運動之前就已經出現壹些性騷擾訴訟。例如,在2009年,壹名28歲的上班族A女士因抱怨其日籍主管公然性騷擾而被解雇,盡管在壹次公司聚會中,主管的性騷擾行為已經被鏡頭拍攝到。法院判定該日籍主管行為構成性騷擾,須向A女士書面道歉並賠償3000元,以補償因該事件引起的精神痛苦。

基於年齡的歧視

年齡歧視往往與性別歧視密切相關,對於女性求職者的年齡限制尤為常見。 盡管性別歧視仍然是壹個主要問題,但由於中國勞動力的快速老齡化,年齡歧視的問題在過去十年已略有減少。

在20世紀90年代與21世紀初的繁榮時期,工廠老板和其他雇主可以靠來大量來自農村的年輕工人來填補他們的職位空缺。雇主通常會把求職者的年齡限制在30歲、甚至25歲以下,因為他們相信年輕員工比中年工人更便宜、更有效率、更順從。 但是,隨著經濟的增長和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新工人減少,雇主被迫擴大招工網絡並招募更年長的工人。 例如,全球最大的電子產品制造商富士康現在僅規定其深圳工廠的求職者必須達到“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年齡”。

然而,年齡歧視在服務行業仍然是壹個問題,特別是在廣受歡迎的專業職位上。 2015年9月,壹家名為“歐品屋”的網上購物平臺招聘拓展經理,提供人民幣8000元至15000元的月薪及五險壹金,但將招聘年齡限制在23至30歲之間,並要求應聘者“性格開朗,善於表達”。

盡管與十年前相比,中國較為年長的工人有更多的工作機會,但許多工作機會仍然報酬低、不穩定且不安全。建築行業是年長工人增長的壹個領域,工人的平均年齡可能超過40歲。然而,該行業因缺乏正式勞動合同,系統性拖欠工資及危險的工作條件而臭名昭著。2015年約35%的工業意外發生在建築行業,通常與建築倒塌、機械故障或高空墜落有關。

基於戶籍制度的歧視

中國的戶籍制度由共產黨政府於1958年正式引入,主要在三個方面發揮效用:政府福利與資源分配,內部移民控制以及犯罪監控。每個城鎮簽發自己當地的“通行證”或“戶口”,使該轄區內的居民能夠獲得當地的社會福利服務,而其他人則不能。根據居住地點,戶口被廣泛歸類為“農村戶口”或“城市戶口”。此外,戶口是世襲的,因此對於父母持有農村戶口的孩子來說,無論他們實際出生於何處,都將擁有農村戶口。

戶口制度本應確保中國的農村人口留在農村,並為城市居民提供所需的食物和其他資源。 然而,隨著20世紀80年代的經濟改革步伐加快,數以億計的農村青年男女湧入中國沿海繁榮城鎮的工廠和建築工地。自那以來,農民工人口穩定增長,2015年達到2.74億。

盡管許多城市放寬了對農民工獲得社會服務的限制,但尤其在北京和上海等主要城市,其子女在住房、醫療和教育方面獲取服務的過程中,仍然存在實質性障礙。這些障礙,給通常比收入遠低於城市工人的農民工,帶來了額外且無力承受的醫療和教育費用負擔。

基於戶籍制度的歧視也影響到其他城市的專業人員。例如,2010年對大學畢業生的雇主進行的壹項調查發現,近60%的人為準雇員設定了具體的戶口要求。壹些求職者在法庭上質疑這些要求限制,但除了2013年壹名安徽省畢業生以歧視為由,起訴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知名案例外,長久以來法庭壹直不願意受理此類案件,因為這將會威脅到當局的利益。包括法官在內的法院官員,均由當地政府支付薪酬,因此他們將不可避免地避開任何可能造成利益沖突的案件。

盡管中央政府官員多次承諾和提議改革戶口制度,使農民工的生活更輕松,但決定權仍然在各個城市手中,各城市將根據自身需求及容納新 移民的能力來決定戶籍制度的改革步伐。

對身心殘障工人的剝削歧視

身體殘疾的工人,例如視障、聽障和行動能力有限的工人,在中國正面臨著普遍的歧視。 正如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王治江博士所說:“實際上,沒有不適合工作的殘疾人,只有不適合殘疾人的崗位。”雇主不願創造無障礙和開放的工作環境,意味著殘疾人很難找到任何形式的就業機會。

2019年4月,作為壹名視障人士,溫州大學畢業的鄭榮權報考了南京市盲人學校的教師職位,筆試面試均排名第壹,其後卻被告知按照公務員錄用相關標準,視力不合格不予錄取。這引發了網民激烈的討論,鄭榮權本人也在壹篇微信貼文中指出,他的視力能夠看清教室中人群的出入。他表示,自己的考試成績和過往實踐經驗都證明他能勝任盲校的工作。他寫道:“自從我進入正規大學以來,我壹直在嘗試使用自己的行為來幫助身體健全的人了解視力障礙者。”他補充說:“如果我沒法成為教師,被迫回去做按摩,那我又將回歸那個相對封閉的視障人群體;反之,我將有機會向更多人展示視障人真實的生活和他們所具備的能力,從而讓更多人了解視障人群,了解整個殘障群體。”

2010年的壹份報告發現,在具有自理能力的殘疾人群體中,只有34%的城市居民和49%的農村居民實際就業。此外,那些設法找到工作的殘疾人,通常從事邊緣、低薪的工作,例如盲人按摩師。殘疾人長期失業是中國壹個嚴重的問題,數百萬失業殘疾人生活在貧困之中。

龐金鵬從1977年開始成為殘疾人,壹直無法像普通人壹樣工作生活。當時年僅19歲的他在當地國營煤礦工作,因煤礦斜井發生重大的跑罐事故而不幸被撞致重殘高位截癱。這幾十年來,他在家中度過了大部分的成年生活。

為了增加殘疾人的就業機會,國務院於2007年出臺了《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然而,即使在地方政府部門,這壹規定似乎也被廣泛忽視。根據反歧視非政府組織益仁平中心對中國30個城市的政府部門進行的壹項調查,政府部門中,殘障雇員的最高比例僅為0.39%,而有些部門則低至0.02%。此外,也不能確定投入就業保障的資金的主要目的是否為向失業者和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報告表明腐敗和資金濫用猖獗。對浙江省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發現,只有13.7%的資金實際用於殘疾人的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在湖北某縣,80%的資金用於支付員工福利和行政開支。

最近,由於原因是殘疾人人權活動家在法庭上對壹些制度提出了質疑,殘疾人在就業權利方面取得了壹些小進步。例如,在殘疾人權利活動家宣海於2012年對地方政府提起訴訟後,安徽省政府應視障考生的要求,提供了公務員考試試卷的電子版本和相關無障礙軟件。

對於患有智力障礙的工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工人來說,尋找和保住工作可能會遇到很大的問題。 例如,有精神疾病的白領專業人員經常因未能達到工作目標而被解雇等。2008年6月,壹名在IBM任職的研發工程師在被診斷為抑郁癥、企圖自殺並因此被公司解雇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該工程師獲得超過57,000元的賠償。但是員工很少能夠因精神疾病的歧視而成功起訴其雇主,在大多數情況下,員工很少求助於其他同事或公眾,也很難獲得其他員工和公眾的同情或理解。

有嚴重學習障礙的人極易受到不道德企業主的剝削和利用。這種剝削最臭名昭著的例子可能是2007年的“黑磚窯”醜聞,數百名智障兒童和許多精神殘疾的成年人被迫在中部省份山西的磚窯工作。但自那以後,中國媒體會定期報道類似案件。事實上,許多此類案件只有在調查記者揭露時才會被曝光。

在2010年的壹個案例中,記者透露,十余名工人在新疆壹家建材廠被奴役三四年,他們在惡劣的條件下長時間無償工作。這家工廠的工人逃跑就遭毒打,幹活如牛如馬,吃飯與狗同鍋,還領不到壹分工錢。據報道,這些工人中有八人為智障人士,他們被四川渠縣壹個名為“乞丐收養所”的組織賣給了這家工廠。按協議規定,工廠應向這個中介機構壹次性支付9000元的費用,並支付每人每月工資300元給“乞丐收養所”,如果工廠丟失工人,每丟失壹名賠償1000元,而工人自己收不到任何工資。

對乙肝病毒和艾滋病毒攜帶者的歧視

據估計,中國有1.2億人感染了乙型肝炎病毒(HBV),占中國總人口的近百分之十。與艾滋病病毒(HIV)壹樣,乙肝病毒只能通過體液的直接交換來傳播,日常接觸不對他人構成風險。然而在中國,人們普遍誤解認為乙型肝炎是壹種可以通過在學校或工作場所偶然接觸傳播的傳染性疾病。

乙肝病毒攜帶者被系統性地排除在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之外,直到2000年代中期,反歧視活動家開始對包括地方政府在內的雇主提起訴訟,這種狀況才得到改善。反歧視組織益仁平中心不僅在訴訟中取得成功,而且在宣傳案件和向政府施壓要求修改法律方面尤其成功。現在許多限制措施已經被取消,雇主不得非法檢驗準雇員是否攜帶乙肝病毒,罰款措施也已經出臺。盡管做出了這些改進,但是益仁平中心在2011年對180家國有企業進行的調查發現,有61%的企業仍在對員工進行乙肝病毒篩查,35%的企業表示他們會拒絕攜帶乙肝病毒的求職者。實際上,對乙肝攜帶者的就業歧視仍然很普遍,以至於許多求職者選擇在體檢中作弊。在蓬勃發展的體檢黑市中,許多“體檢槍手”收取高昂費用,代替乙肝病毒攜帶者參加入職前的體檢。詳細信息請參閱益仁平中心在2009年發表的關於乙肝攜帶者就業歧視的深入研究報告。

艾滋病病毒攜帶者面臨相似,甚至更嚴重的歧視,而這同樣是源於恐懼和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 例如,北京大學的壹位教授在2010年稱,艾滋病毒檢驗呈陽性的人不應該當老師,因為“18歲以下的學生的免疫力可能不足以抵抗這種病毒”。2007年的壹項研究表明,48.8%的受訪者和65%的雇主認為艾滋病毒攜帶者不應該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許多省級政府仍然禁止艾滋病病毒攜帶者擔任教師。但是,在2013年的壹起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案件中,壹位教師因在入職體檢中檢測出HIV陽性被拒絕入職,而起訴江西省教育局。這被認為是中國首例成功的艾滋病毒歧視訴訟,原告最終同意以45,000元的和解費用撤回訴訟。

民族和宗教歧視

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民族之間的緊張關系持續存在,尤其是在過去三十年中,由於漢族人口持續遷移到中國的維吾爾族和藏族地區,加劇了民族緊張局勢。為了緩解這種緊張,中國政府出臺了壹系列對少數民族的 “積極區別對待”措施,包括向少數民族地區分配發展資金、放寬計劃生育規則、放寬少數民族高考錄取條件。然而,這些措施引起了漢族人民的不滿,並且在緩解針對少數群體的就業歧視方面收效甚微。在2011年對10,796個招聘職位的研究中,研究人員發現雇主通常對具有少數民族特征姓名的求職者存在嚴重歧視。只有大約壹半的公司不論民族,平等對待求職人。即使在政府部門,歧視也仍然存在並為公眾默許。地方政府有時會指定部門職位的民族限制和要求。公務員和政府雇員的宗教活動也受到限制,更令人震驚的事實是,禁止新疆的公務員、教師等在齋月期間禁食。

少數民族和宗教少數群體通常會在服務行業面臨歧視,尤其是在低層零售崗位和餐飲服務職位上,雇主更願意雇用對於漢族顧客來說更“熟悉”且 “威脅性更低”的員工。很多時候,少數民族實際上被限制在自己的社群內部,或壹些民族主題的餐館中工作。

在制造業,工廠有時會集體雇用少數民族工人,以彌補當地勞動力的短缺。 然而,本地漢族工人經常認為少數民族工人得到了更好的待遇,這讓工人之間的關系緊張,並可能導致沖突的爆發。

可能最為人所知的壹個案例發生在2009年6月,廣東省韶關的壹家玩具廠內。當時有傳言稱,廠內壹名維吾爾族工人強奸了壹名漢族婦女。其後,數千名工人爆發了大規模鬥毆事件,造成兩人死亡。雇主的應對措施是將所有維吾爾族工人轉移到城外15公裏處壹個小型工業園區內的另壹家工廠中。

對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者的歧視

直到1997年,同性戀仍被認為是犯罪行為,直到2001年才從中國官方的精神疾病清單中刪除。在中國,盡管存在對同性戀的汙名和大量誤解,但大多數雇主都秉持著“不問,不說”的原則:只要同性戀者不主動表示他們的性取向,雇主就不會揭露、驅逐他們,但如果員工將性取向公之於眾,就可能面臨報復。壹項調查發現,約有四分之壹在職場主動公開同性戀傾向的被調查者,因此被解雇或被迫辭職。

必須指出的是,沒有任何具體的法律或法規可以保護工人免受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並且到目前為止,只有少數案例顯示,員工在被解雇時,用法律武器保護了自己。

在被認為是中國首個同性戀就業歧視訴訟中,何先生起訴了深圳壹家室內設計公司,據稱,他因同性性取向而被公司解雇。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於2014年12月24日審理了此案,但最終判決原告敗訴。何先生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但法院最終維持了原判。

何先生於2014年8月28日入職擔任設計助理,並很快晉升為銷售主管。然而在11月初,其與和另壹位男性朋友當街發生爭執的視頻片段在網上流出,從視頻中雙方的爭吵可以判斷,兩人是同性戀關系。該視頻帶引起了其雇主的註意,據稱其後雇主告訴何先生,考慮到同性戀因素將對顧客產生的心理影響,他決定將何先生辭退。

2016年3月,壹名在貴陽慈銘體檢中心工作的跨性別者C先生因在辦公室穿著男士服裝而被解雇後,向當地勞資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他們說我是同性戀,有損公司形象”,C先生告訴澎湃新聞。 據進壹步指稱,公司管理層告訴C先生,作為體檢中心,不能雇用像他這樣“不健康”的人。

C先生告訴紐約時報,他去找經理解釋他是跨性別者,而不是同性戀者,並且這種身份絕不是“不健康”的,但無濟於事。“我第壹非常氣憤,第二非常驚訝,”C先生說,“我不想被叫同性戀,如果說是同性戀的話,就等於承認我是女的。即便我承認我是同性戀,她居然說我是不健康的?它壹個體檢中心居然不知道同性戀不是病了麽?”仲裁委員會於2016年4月11日審理了此案,但在5月份的裁決中駁回了C先生的申訴,稱該公司沒有違反法律,C先生獲得了象征性的工資補償。案件判決後,C先生接受美聯社的訪問時表示:

“雖然贏得了工資,但這不是我要的。這個過程讓我感到對性別表達和跨性別的歧視情況比我想象中還厲害得太多。希望法律不要繼續縱容歧視。”

與就業歧視有關的法律法規

在2008年之前,中國針對職場歧視的法律保護可以說是較為理想主義卻不足。《憲法》和若幹法規強調了就業平等,但在實質性打擊歧視方面卻沒有多大用處。1990年的《殘疾人保障法》將就業歧視保護範圍擴大到了殘疾人,1992年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進壹步詳細說明了婦女在工作場所應享有的權利。1994年的《勞動法》具有裏程碑意義,從根本上重申了憲法條款,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法律的含糊不清和缺乏執行條例,意味著許多法院和仲裁委員會拒絕受理就業歧視案件,特別是當歧視發生在原告與雇主建立勞動關系之前。

然而,在2000年代中期,公眾對就業歧視問題的日益關註和積極行動促成了壹些旨在解決具體問題的法規和政策:

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禁止性騷擾的內容。

人事部在2005年制定的條例中規定,如果檢測結果顯示乙肝患者所攜帶病毒沒有傳染性,則不應禁止其擔任公務員職位。

2006年中國政府批準了國際勞工組織《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政府承諾采取廣泛的政策反對就業歧視。

2007年《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

除了放松戶籍限制的多項措施外,國務院還在2003年和2006年發布通知,敦促地方政府消除對農民工的歧視性限制。

2007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

2008年,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試圖解決現有反歧視立法中的壹些缺陷,也確立了關於就業平等的廣泛原則聲明。新法律的主要優點在於,它為歧視的受害者提供了尋求法律救濟的手段。該法律明確規定,就業歧視屬於法院的職權範圍,而勞動者在受到歧視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律采取壹般性反歧視政策,呼籲各級政府努力消除就業歧視。該法律特別將免受就業歧視的群體覆蓋面擴大,包括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和農民工。

同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用於補充新法律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與以前的法律法規宣布違規行為不予處罰不同,新法規規定,對違反法規的雇主可處以人民幣1000元罰款。

建立法律救濟機制對乙肝病毒攜帶者來說是福音。研究發現,該法律生效後,法院接受了70%以上的乙肝歧視案件,到2011年為止,審理了200多起案件。在該法律實施之前,反歧視組織益仁平中心每年提起不到20例訴訟;新法實施後,這壹數字立即上升到每年70-80例。除了將更多案件提交法院外,更強大的法律基礎和法院更強烈的支持意願也使工人在庭外和解中具有更大的杠桿作用和議價能力。

如上所述,反歧視社會活動家在基於性別,戶籍和艾滋病毒歧視訴訟方面取得了壹些成功,但許多法院仍然對受理那些可以推進司法實踐界限的案件保持警惕。此外,許多反歧視活動家,特別是那些與益仁平中心有聯系的人,受到政府的打壓,這使得反歧視活動家開展工作以及為遭遇職場歧視的人提供咨詢和服務變得更加困難。

現行法律的缺陷

顯然,《就業促進法》在管理、有效性和覆蓋面等方面仍然存在缺陷。

該法律依靠人手不足而過勞的地方勞動局來監督和執行反歧視政策和法規。

由於準雇員實際上不是法律規定的雇員,因此招聘過程中的就業歧視案件不受勞動爭議仲裁系統的管轄,受害者必須走正式的法院程序,而這可能會花費更多的費用和時間。

雇主如違反《就業促進法》,罰款是遠遠不夠的。 對乙肝進行篩查的罰款為人民幣1000元,但這並不妨礙雇主進行此類檢測。 而且,雇主可以簡單地要求個人簽署文件,表明他們是“自願”參加乙肝檢驗。

該法律規定,受到歧視的人有權提起法律訴訟,但該法律沒有向法院解釋應遵循的標準,應向受害者支付何種賠償類型,以及歧視者應受到何種懲罰。眾所周知,中國的法院不願意在法律法規沒有充分解釋如何審理案件的情況下受理案件。

該法律仍然局限於保護人們免受五種類型的就業歧視:性別、民族、殘疾、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和農民工,而缺乏對年齡、身高和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等其他類型歧視的覆蓋。這些歧視在中國仍然很普遍,法律未能涵蓋這類歧視也限制了該法律的有效性。

結論和建議

《就業促進法》被認為是中國打擊就業歧視方面的壹項重大進展,但其實際效果相對較弱。盡管取得了壹些進展,就業歧視仍然普遍存在,反歧視政策的執行仍然不足。

中國的社會組織在推動職場的寬容和平等方面發揮了作用,尤其在利用訴訟和社交媒體來點名批評歧視性雇主方面。雇主面臨被起訴的高風險以及由此產生的負面影響,使得許多雇主開始減少歧視性做法,這也鼓勵地方政府更加嚴肅地對待歧視行為。然而,中國政府自2014年開始對公民社會進行有據可查的鎮壓行動,使近年來取得的許多進展停滯不前,甚至可能倒退。

至關重要的是,中國政府不僅應該讓公民社會在解決歧視問題上發揮作用,還應該采取額外措施,將反歧視鬥爭推向新的高度。有鑒於此,中國勞工通訊提出如下建議:

擴大反歧視立法的覆蓋範圍,將廣泛的就業歧視形式包括在內,例如基於年齡、身高、外貌、個人信仰和性取向的歧視。

授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和裁決就業歧視案件,從而減少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所承擔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將對歧視性雇主的罰款從目前的每例1000元提高到至少每例50000元。

闡明在反歧視案件中應遵循的法律程序,並具體說明受害者可獲得的賠償形式以及對違反者的懲罰。

建立壹個專門負責解決就業歧視問題的綜合性政府機構,類似於美國的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該機構將負責執行反歧視法,擁有調查和調解就業歧視申訴的正式系統,並能夠代表受害者起訴雇主。

上述措施的實施將向用人單位和公民社會表明,中國政府對工作場所權利平等持認真態度,並願意為地方政府部門、法院和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資源,以打擊就業歧視。

本文首發於2012年11月,最近壹次更新於2019年4月。

中國的社會保險體系

簡介

2014年4月,約40,000名工人在東莞裕元鞋廠發起了為期兩周的罷工。這場罷工成了中國勞資關系的分水嶺,它不僅是中國近年規模最大的罷工,更重要的是,它暴露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由於裕元鞋廠多年來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幾千名幾乎在鞋廠工作終生的工人拿到的養老金遠遠少於應有數額。從某些方面來看,裕元工人能夠有某種程度的養老金已屬幸運了:盡管中國政府嘗試提升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的覆蓋,但大多數工人仍處於有效的社會福利安全網之外,與此同時,隨著勞動力人口老齡化,由社會保險引發的罷工及抗議也在當下的中國變得更為普遍。

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問題可以追溯到兩個關鍵事件:曾經給城市工人提供“鐵飯碗”(就業、住房、醫療、養老)的國有經濟崩盤,20世紀80年代開始實施的獨生子女政策使得長者養老能不再指望大家庭中的成員。換句話說,隨著20世紀90年代以及新世紀的經濟發展及自由化,曾經支撐工人在老年、疾病和經濟困難時期的國家和社會保障逐漸消失,留下巨大的社會保障真空有待填補。

中國政府推出了新的社會保險制度——基於個人勞動合同,讓用人單位而非國家承擔起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主要責任。此外,政府設立了住房公積金,旨在幫助不再享有福利住房的國企職工買房。

新的社會保險制度原本散落在1994年出臺的《勞動法》和2008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中,直到2011年,這些零散的法律法規才被統壹納入《社會保險法》,構成了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綜合性框架。 《社會保險法》概述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社會保險制度應該覆蓋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職工。

用人單位和個人(以不同比例)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而非職工繳納。

各類保險基金由地方政府管理,並匯總到省或市級基金中。社會保險基金通常是由當地的勞動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來管理,而住房公積金則由地方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管理。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即用於為職工和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多部份組成:統籌基金用於所有合資格職工,個人賬戶則用於合資格的職工個人。

職工跨地區就業時,其社會保險關系應隨本人轉移。然而,由於中國社會福利制度的高度地區性,該規定很難實施。讓不同的轄區共享信息在行政及技術上都很困難,尤其是對於來自中國農村地區的農民工而言。

總體而言,與中國絕大部分勞動法規壹樣,《社會保險法》的大部分規定,甚至是其最基本的內容在執行上都非常松懈,許多職工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待遇仍被剝奪。然而,政府並沒有提升執法的嚴格程度,而是推出基於個人繳費的新的保險制度,並逐漸減少用人單位及職工的繳費的費率,鼓勵大家遵守《社會保險法》。例如,在2019年3月,政府宣布將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原規定的20%降至16%。

本文接下來會介紹中國當前社會保險系統的各個組成部分,以及各部分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挑戰。此外,我們集中研究了農民工在獲得法定的福利時會遇到的具體問題,並評估了該制度的未來發展。

養老保險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始於1997年的《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而用人單位繳納比例壹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的上限均有規定,不同地區規定不壹。2016年中期,包括北京在內的壹些省份及城市,開始將單位繳費比例由原來的20%調整為19%,其後,包括廣東省在內的部分地區將繳納比例調整至14%。作為減輕企業納稅負擔的政策之壹,2019年,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做出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正式宣布,下調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各地可降至16%。

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退休時,連同利息在內的個人帳戶余額將被分為120期,在十年中按月發放。除了個人帳戶余額,職工也會收到基本養老金,可在退休後按月領取直到死亡。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而定。基本養老金基本上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金支付,但社保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應給予補貼。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的職工有權領取養老金。累計繳費不足15年者,可延遲繳費年限直至繳滿15年、壹次性繳齊保險金額、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壹次性領取其個人帳戶內全部金額。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者,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壹次性領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

過去幾十年,公務員、國家機關人員和教師等事業單位人員享有獨立的養老保險制度,他們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且在退休後享受政府補貼的豐厚養老待遇。但是, 2015年1月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引入了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以平衡公私兩套制度間的差距。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履行繳費義務;但與此同時,政府也表示會增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及養老金,從而彌補新養老制度下職工的經濟損失。

當前,中國養老保險系統最大的問題之壹就是法定退休年齡。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工人為50周歲,女幹部則為55周歲。

這些規定出臺於上世紀50年代,但當今天中國人口的平均壽命已到達75歲,且超過65歲的人口約占12%的時候,上述年齡限制顯然不再現實。中國政府早就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並宣部各種旨在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齡的計劃。例如,2018年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唐濤表示會逐步延遲退休年齡,女性退休年齡每3年延遲1歲,男性退休年齡每6年延遲1歲,直至2045年同時達到65歲。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關於延遲退休年齡的明確法律規定。

隨著中國勞動力人口減少以及人口老齡化加速,人們對基本養老金在未來的可持續性越來越擔憂,壹份重要的報告預測,到2028年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結余會首次出現負數,此後養老保險基金儲備將迅速下降,並可能在2035年前後耗盡累計結余。

在過去的十年裏,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率幾乎增加了壹倍,但仍僅占城鎮勞動力總數的69%左右。然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能夠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口比例在以更快的速度增加。

總體而言,在許多省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入仍超過支出,年度結余穩健,尤其是沿海地區。以廣東省為例,其2018年度結余為2,120億元,累計結余11,130億元,是迄今為止結余最高的省份。但是,在退休人員過多、年輕人口匱乏的中部及東北壹些省份,養老保險系統已經開始感到壓力。例如,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8年黑龍江省的養老保險基金赤字約160億元人民幣,總賬戶余額為負557億元。有鑒於此,2018年年7月,中國建立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2019年中央調劑基金預算規模4844.6億元,主要由七個較富裕省份上繳資金,而22個人口流出、老齡化程度高的地區拿到的下撥資金多。

近年來,政府壹直在推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未參保的城鄉居民納入到養老保險體系的覆蓋之下,該制度要求個人賬戶供款時間達15年才有資格領取養老金。雖然養老金有政府的補貼,但退休職工每月能領取的額度(特別是在農村地區)通常非常低。 2018年,共有5.24億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中實際領取養老金的有1.59億人。根據該計劃,2018年支付的養老金總數達到2,910億元人民幣,即人均1,830元人民幣,相當於每人每月153元人民幣,這個金額即使在最小的城鎮中也肯定不足以維持生活。相比之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平均支出為37,840元,即每月3,153元,約為2018年全國平均工資的壹半。

失業保險

國務院1999年出臺的《失業保險條例》建立了繳納及支付失業保險的框架,該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社會保險法》的確認。職工和用人單位最初分別以1%和2%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但現階段,許多省市政府為了降低企業成本,已經大幅降低了繳費率。以廣州為例,自2016年5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繳比例從1.5%降至0.8%,個人應繳比例從0.5%降低至0.2%。

截至2018年底,共有1.96億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受保人壹旦失業,便有資格獲得包括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內的福利。該福利的持續時間取決於職工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長度,對於受雇十年或以上職工,該福利最長可達24個月。然而,根據官方數據,在2018年實際登記失業的970萬人中,僅200多萬人實際享受了失業保險待遇。

盡管職工的繳納數額是基於工資,得到的救濟卻非常低。 1999年的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必須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然而,各地的最低工資已經設定得很低了,絕對不能視為足以應付生活的工資。參見《就業和工資》部分。盡管《社會保險法》強調失業保險金可隨本人轉移,且可以在任何地方領取,但要使這種政策成為現實,必須進行結構性改革,特別是在目前無法支付失業保險金的農村地區。目前,許多地方通過向農民工支付壹次性救濟來解決這壹問題,但這筆費用遠低於其合法應得的數額。

實際上,失業保險基金通常不是直接發放給職工,而是被重新分配用於創造就業或培訓項目。例如,2019年3月,政府承諾“從失業保險基金結余中拿出1,000億元,用於1,500萬人次以上的職工技能提升和轉崗轉業培訓。”截至2018年年底,失業保險基金的總結余為5,817億元人民幣。

醫療保險

1998年國務院出臺的《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首次提出了中國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框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該系統與養老保險壹樣,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盡管具體數額因地區而異,但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6%左右至12%,職工繳費比例為個人工資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壹部分(通常為30%)劃入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壹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如果職工的個人賬戶中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支付少於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10%的部分,那麽他們就只能自掏腰包。低收入職工的個人賬戶可能要花費數年才能達到10%的門檻,因此許多參保職工最終還是靠自己掏錢治病。同樣,另壹種情況便是職工必須自己支付超出當地年平均工資4倍的任何醫療費用。

《社會保險法》強調,醫療保險基金應直接向服務提供者(通常是醫院和診所)付款來支付職工的醫療費用。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工人必須先付款,然後要求相關部門報銷。此外,若要成功報銷醫療費用,醫院的所有治療必須在政府預先批準的清單內——超出預先批準清單的治療必須由工人的個人賬戶或自己的口袋來支付。而且,門診治療和藥物的承保範圍更加有限,這意味著需要門診治療和藥物的職工通常需要購買額外的私人醫療保險,或自費治療或完全放棄治療。

在過去十年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覆蓋的職工和退休職工數量穩步增長,但截至2018年底,仍然只有2.33億城鎮職工參保,其中退休人員達8,400萬,大大少於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與此同時,據估算,2017年擁有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數量僅為6,200萬,約占當時農民工總人數的22%。

鑒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系統的覆蓋範圍有限,政府壹直在大力推廣針對城鄉居民得補充醫療保險,涵蓋個體工商戶、臨時工、未工作的配偶、老人和兒童。這主要包括兩類制度:2007年推出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旨在覆蓋參保者的大部分住院醫療費用,其資金籌集包括個人繳納以及地方和中央政府的補貼;類似的制度是在農村地區開展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該制度下個人繳費金額通常很低。截至2018年底,這些居民保險計劃的註冊人數迅速增長,以至於官方數據顯示,有超過10億人(10.28億)受保,是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所覆蓋的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總數的三倍以上。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的人數喜人,但實際所能提供的福利卻非常有限。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的報告,2018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人均支出693元,這樣的金額幾乎不足以進入壹家大醫院就診。與之相比,主要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2018年共支出1.07萬億元,人均約3,380元。

此外,由於農村地區和小城市缺乏高質量或專業的醫療服務,這些地區的居民常常不得不前往大城市尋求醫療救助,從而給頂級醫院帶來巨大壓力。據《南華早報》 2019年6月報道,中國2300多家頂級公立醫院已滿負荷運轉以努力滿足患者需求,而約95萬所普通醫院、社區衛生中心和診所則面臨著患者短缺的困境。

工傷保險

根據官方統計,與其他社會保險壹樣,工傷保險的覆蓋率在過去十年中也在穩步增長(參見下表)。截至2018年底,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達2.39億。截至2017年底,在中國最危險的建築行業中,有超過4,000萬名工人(約占總數的80%)參加工傷保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表示,2017年新開工建設項目參保率為99.73%。

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繳費額為工資總額的0.5%至2%,具體比例根據特定行業和地區的工傷風險程度而有所不同。

如果職工可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並且所遭受的傷害實際上與工作有關,則他們有資格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但這通常不是壹個簡單的過程。壹旦工傷被認定,地方政府將對傷殘程度進行鑒定,等級為1到10,其中等級1最嚴重。遭受嚴重工傷的職工比輕微工傷的職工有權獲得更多補償。確切的賠償金額以及更關鍵的賠償責任主要由《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確定。但是,各地法規的實施情況和對某些規定的選擇性執行意味著實際支付的賠償因地區而異。而且,在賠償金額、賠償應由誰支付等問題上,用人單位與職工以及地方政府之間經常產生糾紛。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違法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職工住院期間基本醫療費用以外的任何費用。根據官方統計,2018年,共有198萬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共領取742億元,平均每人37,475元。

職業病對職工來說是另壹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因為職業病通常會在職工離職後才顯現出來,這壹問題對農民工群體來說格外嚴重,因為他們很少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據估計,中國有600萬工人患有致命的肺塵肺病,但只有大約10%的人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更多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CLB的研究報告《誰之責?— 對中國塵肺病群體的救助與賠償研究》。

生育保險

截至2019年,生育保險由專門的生育保險基金運營,用人單位需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繳納,通常不到工資總額的1%。然而,中央政府計劃在2020年將生育保險基金(2018年底的余額僅為580億元)與更為龐大的基礎醫療保險基金合並。政府聲稱這將簡化用人單位的參保程序,並且不會給職工帶來任何額外負擔,同時又能保證母親及其配偶現有的福利不變。 2017年,12個城市進行了試點項目,隨著合並實施,生育保險參保人數比試點前提升13%左右。壹些省份已經制定了具體措施,將在2020年1月1日完成兩險合並,但實際實施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

生育保險涵蓋所有與產婦有關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節育、產前檢查、分娩和產前護理以及產假期間應支付的生育津貼。根據2012年4月28日生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14周)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應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壹些地方政府也會要求用人單位為收入超過平均工資的職員提供額外津貼。盡管各地區間產假津貼仍存在巨大差異,但基本上都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標準。

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全國有2.04億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然而,2018年實際只有不到1,100萬女職工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平均每人7,003元。不同省份支付的保險金額差異較大,例如,廣東省向190萬女職工支付了114億元人民幣,而黑龍江省向8.4萬女職工支付了5.4億元人民幣。

許多用人單位仍然想方設法避免向女職工支付她們應得的產假津貼。女性經常被問到自己的家庭計劃,有時甚至被迫忍受非法的合同條件,例如,接受懷孕測試或作出延遲懷孕或不懷孕的承諾。許多用人單位通過給懷孕員工分配繁重、危險的工作從而迫使她們主動提出辭職,也有單位通過拒絕給產假,然後以曠工為由解雇懷孕員工。現在,越來越多的女性對這種公然侵犯人權的行為采取法律行動。例如,北京某購物中心的櫃臺經理尹婧在懷孕期間被非法解雇,2015年11月5日,二審法院判給她62,237元的賠償。但是,對於大多數女性來說,尤其是低薪的工廠女工,去法院打官司甚至進行勞動仲裁根本不是壹種選擇,因為她們沒有時間和金錢來這麽做。有關此問題的更深入討論,請參見《工作場所中的歧視》。

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不是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式組成部分,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而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但是,由於運作方式類似,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通常將其與其它五種官方社會保險歸為壹類。

住房公積金制度始於1999年,當時中國各地有數千萬國有企業職工下崗。政府不能再依靠國有企業給勞動者提供住房,因此加快了住房公積金的建設,以此為廣大勞動者提供購買以及維護房屋的途徑。住房公積金存款人可以申請優惠貸款,用公積金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也可以交納房租。若職工之前未曾使用,則可以在退休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因此,住房公積金實際上充當了第二養老金。最近,部分地方政府出臺修正案,允許將公積金用於非住房相關事項,例如緊急或嚴重情形下的醫療費用。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的具體繳存比例應由當地政府確定,但均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以北京為例,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5%到12%,上海市,單位和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5%至7%。但總的來說,繳存都是按月進行,且該部分款項可以免稅。

傳統上,國有企業職工、政府職工以及教師、公務員等群體是住房基金主要的供款者和受益者。從2000年代中期到2014年,職工和單位的數量激增,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數量仍穩定在1億左右。截至2014年底,住房公積金實繳單位210萬個,實繳職工1.19億人。截至2018年底,四年時間裏,實繳單位已增至290萬,實繳職工增至1.44億,增長了2500萬人。數字上的突飛猛進幾乎可以完全歸因於私營企業和城市專業人士的購房需求。2014年,在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上班的勞動者約有60%,到了2018年年底,這壹比例下降到51%,而在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工作的職工從19%增加到約40%。此外,在2018年新開設的公積金賬戶中有61%是私企和外企的員工。

然而,對於大多數低薪工人而言,在城市購買房產仍然是遙不可及的夢想。根據政府2018年發布的農民工調查,租房居住的農民工占大多數(61.3%),購買住房的占19%,還有12.9%居住在由雇主提供的住房如工廠宿舍中。與此同時,絕大多數農民工及其家庭被排除在保障性住房之外。許多大城市的農民工只能負擔得起位於城市郊區、年久失修、面積狹小的住房,即使是租住這樣的房子,租金也可以占到他們月薪的很大壹部分。如果農民工繳存了住房公積金,他們有時可以將其用作壹次性提取的養老金,不過,在實際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過程中通常會遇到許多行政上的障礙。

社會保險和農民工

《社會保險法》第95條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但是,社會保險制度在設計上顯然沒有考慮到農民工。社保是壹個高度本地化的系統,它假定職工整個工作生涯和退休後都留在同壹地方。盡管社會保險的覆蓋範圍有所提高,但參加養老保險或任何形式社會保險的農民工比例仍然很低。2017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報告稱,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只有22%左右,參加工傷保險的27%,參加失業保險的只有17%,分別比2012年底增長36.5%、24.6%、9.3%和81.2%。

用人單位過去經常聲稱,他們沒有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因為工人本身對養老金不感興趣。他們表示,農民工認為養老金系統沒有吸引力的主要原因是繳費比例高且養老金賬戶的可轉移性差。但是,這種辯解完全忽略了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有為每位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此外,農民工不願意繳納養老保險的根本原因不是因為繳費比例太高,而是因為他們的基本工資太低,任何比例的工資扣除都將對他們的日常生活水平產生重大影響。

壹個亟需註意的問題是農民工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多的中年工人已經在計劃退休。 中國農民工的平均年齡在2008年僅為34歲,而這壹數據在2018年達到了40.2歲。第壹代農民工的年齡已經超過50歲,許多人因為沒有退休金而仍在繼續工作。過去的幾年裏,許多年長工人壹直處於要求單位支付社會保險的最前沿。隨著農民工群體不斷老齡化,這些要求只會越來越顯著。

結論

在中國開始其極力鼓吹的改革開放之後,政府在勞資關系中的權威逐漸讓位於給商業利益。隨著私營部門的擴大,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任意規定其職工的工資和工作條件,從而將工資保持在較低水平並壓榨職工幾乎不存在的福利。中央政府試圖通過實施立法(例如1994年的《勞動法》和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來保護工人的權益,但是地方政府不能也不會在工作場所嚴格執法。

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壹個由用人單位主要對職工社會保險負責的制度註定無法成功。單位通常可以無視其法律義務,而且在當局的縱容下繼續照常營業。例如,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中央政府允許陷入財務困難的企業將社會保險費推遲六個月繳納,該政策從未被正式廢除。直到工人自己開始要求企業支付社會保險費時(最著名的是2014年裕元大罷工),企業才被迫遵守法律繳納社保。

中國政府未能執行法律,也未能建立覆蓋所有人的社會保險體系,不僅使中國工人處於不利地位,而且嚴重阻礙了政府推進並實現其他重要政策目標的能力。

在過去的幾年中,政府經常宣稱其關鍵政策之壹是拉動國內消費,以確保未來更加穩定和均衡的經濟增長。然而,中國的大部分消費能力仍掌握在最富有的1%的人手中,這導致大量資本外流,而沒有增加國內消費。大多數工人仍然不願意消費,由於缺乏養老金或醫療保險,他們傾向於將自己的錢用於銀行儲蓄和其他風險較高的投資上,以試圖確保自己的未來不會遇到太大困難。

實際上,過去二十年裏,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只落實了壹小部分,這意味著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所承受的壓力要大得多。隨著中國人口快速老齡化,養老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基金尤其面臨更大問題。如上所述,政府認為,如果要有足夠的資金來支付將來所有預期的養老金和醫療保險,則需要提高退休年齡並進行廣泛的改革。

但是,政府仍然不願意強迫用人單位遵守現有的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相反,政府正試圖減輕用人單位所承受的社會保險負擔,並將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繳款的義務轉移給勞動者個人,無論他們之間是否存在正式勞動關系。

與其逃避社保體系現存問題,政府需要調和勞動力和資本之間的矛盾,以建立壹個現實而穩定的社會保障體系,使工人在年老和疾病時得到照料,並創造對收入滿意的體面勞動者群體,從而通過創新、提高生產力以及商品服務消費來促進國內經濟發展。

本文首發於2012年8月,2019年10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