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台灣共和國共產黨
台灣共和國共產黨宣傳部 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的定義
作為壹個“不是現成的,而是解釋學的”邏輯-開放體系,經典馬克思主義的“國家-社會”關系理論的基本框架可概括為:國家源於社會理論;國家脫離並駕馭社會理論;社會擺脫國家控制理論;國家消亡或者國家回歸社會理論。這壹學說的邏輯機理可歸結為:社會之於國家具有本源意義;國家之於社會具有實現意義。自上世紀二三十年代以降,這壹學說憑借三次大的“復興”浪潮,不斷得到有效辯護和切實推進。正確理解和詮釋經典馬克思主義超越“國家主義”與“自由主義”抽象對立的“國家-社會”理論,在當代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較之於學界熟知的馬克思主義“國家批判理論”的稱謂,經典馬克思主義的“國家-社會”理論關系要義,似乎更能標明此壹學說的實相。學界皆知,黑格爾的國家理想主義被馬克思批判後,馬克思揭露出國家的階級統治本質。由於受到近代市民社會思想的深刻影響,馬克思因之也就擁有了壹個消解“國家神話”的規範性範疇——市民社會。相形之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問題就在馬克思及其繼承人那裏被再次勾連並不斷獲得重新定位。吊詭的是,馬克思並沒有沿襲“自然狀態說”和“社會契約論”賦予社會以前政治或國家的生命,而是斷言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都是階級社會的產物,二者必將隨著階級的消亡而逐步統攝於以“每個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為旨歸的“人類解放”(相對於單純的“政治解放”),依此理論邏輯,進而實現其“新世界觀”的真正創制乃至完成。可以說,經典馬克思主義的“國家-社會”關系理論的基本框架可歸結為:國家源於社會理論;國家脫離並駕馭社會理論;社會擺脫國家控制理論;國家消亡或者國家回歸社會理論。正確理解和詮釋馬克思主義超越“國家主義”與“自由主義”抽象對立的“國家-社會”理論,在當代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啟示。
壹、國家源於社會的理論 馬克思關於“國家-社會”關系的理論源自對歷史邏輯和現實矛盾的深刻把握。與德國古典哲學的先行者壹樣,馬克思早期認為國家應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實現。這種認識帶有明顯的理性主義色彩,之後馬克思開始思考社會現實問題。通過考察特殊利益對國家政治的制約關系,在吸收了費爾巴哈唯物主義合理內核後,馬克思對自己的理性國家觀產生了根本性動搖,並完成了《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這篇文章。
絕對理念作為黑格爾哲學的唯壹對象和內容,是黑格爾哲學世界對壹切存在的共同本質和最初原因所做的最高概括。黑格爾認為國家和社會都是絕對理念運動、發展的產物,只是運動、發展的環節和程度不同,能夠體現絕對理念自由發展本質的最高領域是國家而不是市民社會,相反市民社會因其現實矛盾的存在抑制、阻礙了絕對理念的運動發展。因此,就兩者的關系而言,國家高踞於市民社會之上,市民社會受國家控制。
對此,馬克思給予了堅決批判。馬克思分析了社會歷史現實指出,這壹基於當事人意誌的二者關系式抹殺了二者客觀的歷史和現實本源。國家不是從來就有的,國家是在社會生產力發展到壹定基礎上,當然這種社會生產力人們不能自由選擇,在人們的交往方式不再適合於既得生產力時,人們為了不致失掉文明果實,不得不改變原有的社會形式和社會關系,在交換和消費形式產生並發展到壹定階段,“就會有相應的社會制度、相應的家庭、等級和階級組織,壹句話,就會有相應的市民社會,有壹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的正式表現的相應的政治國家。”壹可見,馬克思運用歷史唯物主義,辯證地揭示了國家的產生、國家和社會的關系,堪稱國家與社會關系理論的經典。
憑借對豐富的材料的分析,恩格斯更進壹步揭示,在相應的市民社會產生後,社會不同的家庭、等級、階級組織為了各自的利益,分裂為不可調和的矛盾對立面,在社會無法自我調和、無力擺脫這些矛盾沖突時,“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壹種力量,來緩和沖突,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範圍內”。二恩格斯把這種因社會的需要,從社會中產生的力量稱之為國家。在這裏,恩格斯從社會歷史現實出發,不但明確指出了國家源於社會,批判了黑格爾的國家起源論,而且還暗含了國家的起源本質。
二、國家脫離、駕馭社會的理論 闡釋馬克思、恩格斯國家脫離、駕馭社會理論的邏輯思路不得不從國家的起源談起。
在生產力發展的壹定狀況下,私有財產產生,導致原始社會公有財產解體,階級隨之產生,社會內部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團。在不同利益集團相互之間的矛盾不斷加劇的狀態下,社會需要並呼籲能有壹個可以管理社會並能代表全社會普遍利益的專門機構,國家呼之欲出,這正是國家的起源本質,很顯然國家是代表社會普遍利益而產生的。
但是,在社會生產發展的前提下,在私有制的催化下,階級矛盾加劇,社會分化為幾大階級,壹些大的階級集團漸漸掌握了社會的話語權,控制了原本應代表社會普遍利益的國家機構,國家被迫脫離社會母體,成為某個階級駕馭社會,統治其他壹切階級的工具和力量。
然而,從國家產生的本源分析,在壹定意義上國家是階級矛盾妥協的產物,被統治階級掌握的國家機構也需要兼顧社會各階級基本的共同利益,以維持其階級統治。同時,被壓迫階級也會利用這壹管理社會的機構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和爭取階級利益,此時國家無形中充當了緩和階級沖突,維持社會既定運轉秩序的角色。
基於以上認識,馬克思、恩格斯對國家冠以了“虛幻的共同體”這壹概念。不得不承認在這裏馬克思主義者即暗含了國家的階級性又承認國家具有保護社會各階級利益的社會性。國家正是通過這兩個特性駕馭並管理社會。
對於國家的社會性,馬克思將其形象地概括為“守夜人”角色。通過人類歷史,可以分析旁證的是,為了社會共同體不至於解體,在社會共同利益的協調與融合下社會各階級的矛盾被控制在壹定的範圍和程度內,並由國家來保護,這樣,國家似乎是作為階級沖突之外的壹種形式上抑或事實上的具有獨立性的整合力量而出現的,這種力量被恩格斯稱為“第三種力量”。而這正是國家之於社會具有的實現意義。
三、社會擺脫國家控制理論 前文論述了國家源於社會,國家脫離並駕馭社會,談及到似乎國家具有壹種獨立整合社會各種力量的能力,當然,主要指社會的政治力量和日益發展的經濟力量。然否?我們還是要將理論和歷史現實相結合來分析。事實上,在18世紀前國家與社會是高度壹體化的,但是之後,隨著社會的發展這壹狀態被迅速發展的市場經濟打破,經濟的發展讓社會各階級利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滿足,市場經濟的神話更加堅定了社會各階級對自由經濟的青睞,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整合能力漸漸因社會經濟生活獨立於國家的控制而弱化。這壹變化的趨勢促使社會分化為政治和經濟兩大力量,學界稱為政治和經濟的二元分化,並最終形成了國家代表政治,社會代表經濟的社會共識。在此,可以說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化是社會發展的壹個必經階段,從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史看,這壹分化事象自市場經濟始,社會分化出的兩個領域,政治和經濟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人類社會也因此得到迅速發展。那麽,在這壹階段國家的職能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從國家職能看國家不僅有政治職能、經濟職能還有其他職能。在國家和社會的二元分化過程中,社會從國家機構收回了經濟職能,並不代表國家對經濟生活無所作為。由此導致的問題是,在這壹階段,國家到底涉足和管理社會到哪些領域及何種程度,如何決定。問題似乎又回到源頭,自然受社會尤其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和程度的影響。在這壹階段,國家和社會的力量在矛盾統壹體內此消彼長,當社會經濟落後,國家則占據社會的絕對權利,國家統治社會,國家階級統治職能凸顯,反之,國家階級統治職能削弱,國家的社會職能得到發展。
在社會經濟落後階段,國家憑借強制機器鎮壓被統治階級是國家的主要職能。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社會的經濟職能由國家返還於社會,國家專註於社會的政治管理職能,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漸次被政治和經濟所取代,國家依靠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致力於社會的發展。馬克思認為現代資本獨立於共同體,所有制從國家的禁錮中得到解放,國家因而和市民社會成為兩個獨立的存在,這正是近代資本主義發展能夠取得重大成果的原因。從現實看,這種分化,也說明社會(經濟)本身具有擺脫國家(政治)控制的內在驅動因素。在這壹階段,以近代資本主義為例,國家通過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運用政治的法律的手段對經濟的運行進行了幹預調控,並沒有顯示出國家對經濟的不作為,因為社會經濟還沒有發育到非常高級的水平,較之於封建社會的超經濟強制,資本主義國家對市場經濟體系的這種調控,更多是在壹種正能量意義上展開的。
四、國家回歸社會理論 既然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化是壹個不可逾越的社會發展過程,那麽,這壹過程最終將以何種狀況終結?總結馬克思、恩格斯的回答,可以得出這壹過程將以國家和社會的合二為壹而終結,即國家從哪裏來回到哪裏去,國家最終又回歸社會,這即是國家與社會博弈歷程的終極自由,顯然這是壹個漫長的歷程。
從國家的起源看,要實現國家回歸社會必須打破階級,因為市民社會的個人都是隸屬於壹定階級的,這樣,方可建立馬克思所說的“自由人的聯合體”這壹共同體,從而解放隸屬於階級的個人。
那麽馬克思的共同體理論是什麽呢?馬克思指出,虛假的共同體之所以是虛假的是因為在社會各階級、個人呼籲聯合而成的共同體中自由只屬於在統治階級範圍內的個人,對不屬於統治階級範圍的個人來說“它不僅是完全虛幻的共同體,而且是新的桎梏”,③馬克思強調,只有各個人自覺地為獲得自身真正自由這壹目的而聯合形成的共同體,才是真正的共同體。進壹步,馬克思和恩格斯明確指出,這種真正的共同體即為“共產主義”。馬克思在《法蘭西內戰》中探討了公社是資本主義的直接真正對立物。公社是無產階級革命所呼喊的取代階級統治本身的共和國的毫不含糊的形式。但是,在總結了法蘭西內戰後,馬克思指出,“公社畢竟不是工人階級的社會運動,從而也不是全人類復興的運動,而只是有組織的行動手段。”四因為公社只是壹種工人階級的行動手段,它並不取消階級鬥爭,而工人階級恰恰是要通過階級鬥爭的方式來致力於消滅壹切階級,從而打倒壹切階級統治,因此,徹底的實現社會解放是公社不可能完成的使命。
那麽,階級如何走向消亡,國家如何實現回歸社會。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明確指出階級正如其無法避免地產生壹樣,他們也要無法回避地消滅,當然,基於國家的起源本質,我們可以肯定的是隨著階級的消亡,國家註定要消失,實現回歸社會。這時,“在生產者自由平等的聯合體的基礎上按新方式來組織生產的社會,將把全部國家機器放到它應該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陳列館去,同紡車和青銅斧陳列在壹起。”伍這時,“某壹特殊的社會階級對生產資料和產品的占有,從而對政治統治、教育壟斷和精神領導的占有,不僅成為多余的,而且成為經濟、政治和精神發展的障礙”,⑥“那時,國家政權對於社會關系的幹預將先後在各個領域中成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來。那時,對人的統治將由對物的管理和對生產過程的領導所代替。國家不是‘被廢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七
在階級消亡,國家回歸社會這壹過程中,國家的政治統治職能將逐漸衰退和最後消亡,國家的社會服務和發展職能將由社會徹底收回,社會的人民大眾將掌握社會的公共權利並平等參與社會的管理,社會真正實現人民主權,從而國家實現和社會的重新融合。國家通過對自我的否定實現了恩格斯所驚嘆的“這將是古代民族的自由、平等和博愛的復活,但卻是在更高級形式上的復活。”⑧
臺灣共和國共產黨宣傳部 馬克思主義的法治觀念
對任何法學的產生和發展來說,基本原理支撐其法學形態的形成與存續。對馬克思主義法學來說,基本原理的支撐力也至關重要。馬克思主義法學,是相對於資本主義法學而言的社會主義法學,是相對於統治者法學而言的人民法學,是相對於資產階級法學的無產階級法學,主要關涉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中的法學問題,推動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其根本使命。
為完成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歷史任務,馬克思主義法學需要梳理人類有史以來的法學觀點,結合實踐進而形成更為科學的法學體系。因為其基礎科學而且不需要掩飾階級意誌,與資產階級法學觀點迥異,馬克思主義法學觀科學而且切實高效,能夠充分解釋法律的本質、作用及其各種運行。但學界壹直存在壹種聲音,就是馬克思主義法學並未存在,因為沒有專著論述和總結足夠的基本原理。此種論述提示出壹個事實,即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迄今仍然沒有被集中總結和明晰闡述。與之相應,馬克思主義法學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促進作用仍然較小。可以說,明確總結基本原理是馬克思主義法學最終形成必要的邏輯壹環。由之,本文嘗試對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進行初步思考。
壹、法學基本原理的判斷標準
法學基本原理,指在法律領域中居於總攝地位的普遍規律,即針對基礎而普適的法律基本問題進行研索的理論結果。對法律基本問題的思考視角、立場和結果的不同,奠定不同法學形態之間的學科差異。壹般來說,支撐法學形態的基本原理,主要涉及法律的根本基礎、直接來源、階級歸屬、制度屬性、特殊歸屬、規則能力和迫切任務等方面,歸結為法律的基礎、特征和基本運轉三大題域。由此展開的原理,則能夠統領其他原理的出現和功效。
馬克思主義法學所以能夠獨具特色,主要在於它對基本問題的思考結果與眾不同。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支撐該法學形態的壹般框架。
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關涉法律的根本來源、基本運轉和壹般指向。對馬克思主義法學來說,其基本原理體現自己強烈的價值取向。在其價值取向的統攝下,對法律本質、特征、運動和發展規律的壹般思考,應該能成為法學壹般原理。在壹般規律之外,其法學主要觀察領域的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中的法制形態,都構成總結基本原理的材料來源。因此,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應該涉及法律本質、產生和運轉的壹般問題和制度適域中的基本態勢。尤其需要強調,在社會形態替換中的法律重大問題的理論思考,也是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中的重要構成。
二、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忽略吧原理
由上所述,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分為基礎原理、運行原理和發展原理三大組成部分。下述原理壹到四,是基礎原理,五到七是運行原理,八到十是發展原理。三部分原理,各自對應法學的重大問題,共同支撐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理論大廈。
1.原理壹:經濟決定法律
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石原理在於:經濟決定法律。其他原理,皆由此衍生。
馬克思認為,“法紀本身不提供任何東西,而只是認可現存的關系。”壹]以此為基,“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壹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壹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系”。二]推理可知,經濟基礎對法律建築具有根本決定性。因為此壹基礎原理,馬克思主義法學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唯物性。
具體觀之,生產往往取得規則的形式。“在生產過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關系的停滯狀態中,壹種生產方式所以能取得這個形式,只是由於它本身的反復的再生產。”③]由此生成的壹種基於反復出現而形成的行為模式,客觀上構成壹種抽象的普遍模式,即“活法”。馬克思曾經指出:“在宗法制度下種姓制度、封建制度和行會制度下,整個社會的分工都是按照壹定的規則進行的。這些規則是由哪個立法者確立的嗎?不是。它們最初來自物質生產條件,過了很久以後才上升為法律。分工的這些不同形式正是這樣才成為不同的社會組織形式的基礎。”四]之所以如此,因為隨著“作為現狀的基礎的關系的不斷再生產,隨著時間的推移,取得了有規則的和有秩序的形式,這種情況就會自然發生。”伍]而“這種規則和秩序本身,對任何要擺脫單純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會的固定性和獨立性的生產方式來說,是壹個必不可少的要素。”⑥]它“正好是壹種生產方式的社會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對地擺脫了單純偶然性和單純任意性的形式。”七]由這些基本行為,構成人們普遍遵守的行為模式,最終通過某種方式上升為法律。作為結果,國家按照生產的要求制定出符合經濟要求的法律。實質而言,因為經濟的底基性,國家“立法權並不是創立法律,它只是披露和表述法律。”⑧]也就是說,“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⑨]由是,經濟決定法律的產生和基本內容。
經濟不僅決定法律的產生和內容,而且決定法律演變。經濟關系改變之後,法律規則的內容自然也會發生改變。如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每當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創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險公司等等,法便不得不承認它們都是獲得財產的方式。”⑩]可知,經濟演變推動法律演進。
經濟決定法律這個基本原理,是馬克思主義法學與其他法學相區分的學科基石。作為此壹基石原理的直接表現,國家在制定法律和推動法律實現時,必須以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要求作為第壹準則。因其基礎性,它在馬克思主義法學體系中,居於宰制其他原理、範疇的核心地位,在整體性上傳導著法學體系的粗線與細節。
2.原理二:國家掌控法律
在經濟之外,政治國家是對法律影響最大的外變量。國家掌控法律,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又壹基本原理。
首先,國家是法律的直接基礎。沒有政治國家,就不可能產生符合國家需要的法律。“無論從革命這壹概念的嚴格科學意義來講,或是從實際政治意義來講,國家政權從壹個階級手裏轉到另壹個階級手裏,都是革命的首要的基本的標誌。”[11]對革命者來說,革命比法律更加重要。“因為對我們來說,重要的是革命創舉,而法律則應該是它的結果。如果妳們等待制定法律而自己不去發揮革命勁頭,那麽,妳們將既得不到法律,也得不到土地。”[12]“壹切革命的根本問題是國家政權問題。”[13]“如果沒有政權,無論什麽法律,無論什麽選出的代表都等於零。”[14]而有了革命政權這個事實之後,就會有相應的法律。
其次,國家生產法律。“市民社會的壹切要求(不管當時是哪壹個階級統治著),也壹定要通過國家的意誌,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15]實質而言,“法律是壹種政治措施,是壹種政治。”[16]在國家主持下,把來自社會經濟生活的要求,翻譯成法律體系。
最後,國家推動法律實現。沒有政治國家,就不可能有法律的實現。“如果沒有壹個能夠強制人們遵守權利準則的機構,權利也就等於零。”[17]可見,國家實際上是法律的實施保障。
國家生產法律,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了解這壹原理,能在經濟決定法律之後,更加切實地掌控法律的本質及其產生。法律要以國家意誌作為其規則生成的基本範圍即規則邊界,也由此找到法律形成的直接推動力所在。
3.原理三:法律的階級性
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律的階級性貫穿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文明史之中。壹般而言,法律階級性首先體現為法律的階級偏向性,進而體現出符合階級偏向的公共協同。
實質上,國家屬於能為其提供財富支撐的社會集團即統治階級所有。“國家是……當時獨自代表整個社會的那個階級的國家:在古代是占有奴隸的公民的國家,在中世紀是封建貴族的國家,在我們的時代是資產階級的國家。”[18]因為這個本質,國家制定的法律,首先要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為統治階級服務。馬克思恩格斯批判資產階級法律時指出:“妳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妳們這個階級的意誌壹樣,而這種意誌的內容是由妳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19]具體而言,“在議會中,國民將自己的普遍意誌提升為法律,即將統治階級的法律提升為國民的普遍意誌。”[20]因此,法律本質上是統治階級的普遍意誌。
這使其必然呈現強烈的階級偏向性。特別是在社會主義社會還沒有建立的國家中,統治階級都表現為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壓迫。“所有壹切壓迫階級,為了維持自己的統治,都需要兩種社會職能:壹種是劊子手的職能,另壹種是牧師的職能。劊子手的任務是鎮壓被壓迫者的反抗和暴亂。牧師的使命是安慰被壓迫者”。[21]而在統治實現的過程中,法律也是重要手段。壹般來說,階級對立比例比較高的階段上,法的階級性也必然比較高。
在具有階級偏向性的同時,法律具有社會公共的協同功能。壹般而言,“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壹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咨意橫行。”[22]從經濟基礎上,可以看到歸屬階級的法律,必定體現社會協同。而就直接掌控法律的國家來說,,“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只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性會職能時才能持續下去。”[23]借此需要,雖然階級偏向性是國家和法律的核心利益,但實現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兼顧其它階級的利益才能實現統治階級的核心利益。這樣,社會出現以階級鬥爭為基礎的協同。這種協同氣質,表現在法律上,就是法律往往成為社會共同利益的規則認可體系。
馬克思主義法學對法律階級性的揭示,為科學認識法律的階級歸屬及其服務指向,提供了真正的切實點。以此為基,社會主義國家在制定和推動法律實現時,應首先保證工人階級的利益,進而促進其他補充型階級的利益協同。
4.原理四:法律的適度反決定
與經濟基礎協同相適應,上層建築壹般都是體系性的,因此具有較大的自我固持性。在經濟對法律具有決定作用之外,法律規則本身也會適度反決定經濟及其他決定因素。
壹般而言,“上層建築是由基礎產生的,但這決不是說上層建築只是反映基礎,它是消極的、中立的,對自己基礎的命運、對階級的命運、對制度的性質是漠不關心的。相反,上層建築壹出現,就成為極大的積極力量,積極促進自己基礎的形成和鞏固,采取壹切辦法幫助新制度去根除、去消滅舊基礎和舊階級。”[24]
恩格斯曾經反思經濟之外其他因素的積極反作用,認為“這壹點在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強調得不夠,在這方面我們兩人都有同樣的過錯。這就是說,我們都把重點首先放在從作為基礎的經濟事實中探索出政治觀念、法權觀念和其他思想觀念以及由這些觀念所制約的行動,而當時是應當這樣做的。但是我們這樣做的時候為了內容而忽略了形式方面,即這些觀念是由什麽樣的方式和方法產生的。這就給了敵人以稱心的理由來進行曲解和歪曲。”[25]可見,經典作家本身反對經濟單線性決定上層建築的論調,主張上層建築因素在壹定條件下能夠適度反決定經濟基礎。
作為社會結構的規則承載,“在現代國家中,法不僅必須適應於總的經濟狀況,不僅必須是它的表現,而且還必須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內部和諧壹致的表現。”[26]法律體系具有自我維持的運行慣性,對經濟關系具有相對獨立的反作用。“例如在英國立遺囑的絕對自由,在法國對這種自由的嚴格限制……二者都對經濟起著很大的反作用,因為二者都影響財產的分配。”[27]可見,法律也能對經濟起到積極反作用。
必須強調的是,法律對經濟社會的反作用是適度的,最終還是要受制於經濟基礎的內在要求。如“不管頒布怎樣的法令,利率照舊將由現在支配它的經濟規律來調節。”[28]也就是說,法律終究要被迫反映客觀需要而不能自我任性。
由本原理,可以充分解析出法治對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性。必須註重法律體系產生的規則能動性。當然,法治也必須以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作為歸向,否則就會因為失去制度準性而終無所依。
5.原理五:法律的歷史性
馬克思主義法學與其他法學形態的原則區別之壹,就是對法律階段性、暫時性即規律性的認識。
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可能永恒存續。上已述及,法律由國家生產。實質上,國家有其歷史性。在原始社會中,基本的社會單位是氏族。“這種十分單純質樸的氏族制度是壹種多麽美妙的制度呵!沒有軍隊、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壹切都是有條有理的……壹切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壹切調整好了。”[29]也就是說,在原始社會中,以國家權力為基礎的法律規則是不存在的。
總結而言,“國家並不是從來就有的。曾經有過不需要國家、而且根本不知國家和國家權力為何物的社會。在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而必然使社會分裂為階級時,國家就由於這種分裂而成為必要了。現在我們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這樣的生產發展階段,在這個階段上,這些階級的存在不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市場的直接障礙。階級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們從前不可避免地產生壹樣。隨著階級的消失,國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產者自由平等的聯合體為基礎的、按新方式來組織生產的社會,將把全部國家機器放到它應該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陳列館去,同紡車和青銅斧陳列在壹起。”[30]也就是說,國家有其歷史暫時性。既然國家都是暫時的,適應階級對立社會階段而存在的,那麽與國家同時產生的法律體系,也必然不可能逸出國家載體而獨立存在。也就是說,法律也有與國家大致同步的存在幅度與時間寬度。
本質而言,“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壹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咨意橫行。……拿破侖法典並沒有創立現代的資產階級社會。相反地,產生於十八世紀並在十九世紀繼續發展的資產階級社會,只是在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現。這壹法典壹旦不再適應社會關系,它就會變成壹疊不值錢的廢紙。妳們不能使舊法律成為新社會發展的基礎,正象這些舊法律不能創立舊社會關系壹樣。舊法律是從這些舊社會關系中產生出來的,它們也必然同舊社會關系壹起消亡。它們不可避免地要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而變化。”[31]在這段論述中,馬克思主義法學把對法律的觀察置入歷史的動態視野之中。 這壹段是原來文章所沒有的,在此難以表示出來,請編輯加上去。
由此,馬克思充分提示了法律的歷史性,也就是說法律具有暫時性,不是永恒存在。基於此,需要用暫時的眼光看待法律,及時修訂法律以適應變化的社會趨勢,並根據變化了的趨勢促進法律實現,這樣才能滿足社會主義法治的各階段的法律需求。
6.原理六:基於私有制的違法必然
對馬克思主義法學來說,私有制下大面積違法必然發生,也是壹個基本原理。必然的違法,主要表現為統治階級違法、國家違法、被統治階級違法三者連環相扣。壹般而言,統治階級和國家違法違法是主動違法,而民眾違法是在國家違法後的帶動跟進。
具體來說,在資本主義社會中,資本內涵違法本能,即無序潛能。馬克思認為,“資本逃避動亂和紛爭,它的本性是膽怯的。這是真的,但還不是全部真理。資本害怕沒有利潤或者利潤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壹樣。壹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壹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如果動亂和紛爭能帶來利潤,它就會鼓勵動亂和紛爭。走私和販賣奴隸就是證明。”[32]
在資本主導的前提下,統治階級必然違法。以馬克思時代較為典型的普魯士書報檢查制度為例,“盡管有了法律,但出版物到目前為止仍然受到種種不適當的限制,這就是從上述檢查令的序言中得出的直接結論。”[33]這樣,在矛盾集中領域,國家制定的法律必定陷入不可自拔的悖論:壹方面要制定法律、遵守法律,壹方面又要破壞法律。由此,統治階級和國家壹定會出現違法趨勢。
與此趨勢相應,民眾也必然違法。“即使是在英國人這個最尊重法律的民族那裏,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條件也是其它權力機關不超出法律的範圍;否則,按照英國的法律觀念,起義就成為公民的首要義務。”[34]按照這個邏輯,在國家必然違法的前提下,民眾違法便不可避免。
更進壹步,在私有制基礎上,“財產的集中是壹個規律,它同所有其它的規律壹樣,都是私有制所固有的;中等階級必然愈來愈多地被消滅,直到世界分裂為百萬富翁和窮光蛋、大土地占有者和貧窮的短工為止。”[35]財產不斷集中,使社會斷裂,進而違法成為必然。“當無產者窮到完全不能滿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窮到要飯和餓肚子的時候,蔑視壹切社會秩序的傾向也就愈來愈增長了。”[36]當社會極度分化後,大量無產者面臨餓死威脅的時候,“怕餓死的心情壹定會超過怕違法的心情。這個革命在英國是不可避免的,但……這個革命的開始和進行將是為了利益,而不是為了原則,只有利益能夠發展成為原則,這就是說,革命將不是政治革命,而是社會革命”。[37]而革命就是最大的違法。就是說,當死亡與違法相比較的時候,違法壹定是無產者的更有選擇,從而產生出巨大的違法動力。
認識清楚私有制國家及其必然的違法,有利於建設社會主義持久的社會秩序。以此為基,要想更少違法並且社會安然,必須促進公有制經濟建設。只有在公有制基礎上,社會主義法治才能最終建立。
7.原理七:革命超越法律
按照革命和專政的內涵邏輯,“革命超越法律”就必然也成為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
革命鬥爭的變動不居往往悖反法律規則體系化要求的穩定化。革命時期的緊迫,再加上初步建立政權後的資本主義圍殺,使得國家生存成為第壹需要,要求穩定才能存續的法律其重要性由此而下降。誰重要誰決定,因此,社會主義政黨和國家普遍存在“輕法傾向”。
輕法傾向,始源於無產階級革命過程中的運動緊迫性。以俄國革命為例。俄國無產階級革命“要把所有參加這個運動的人聯合起來,就需要壹面旗幟,壹面為大家所了解而感到親切的,能體現壹切要求的旗幟。這樣的旗幟就是推翻專制制度。”[38]就要求革命。而“在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之間,有壹個從前者變為後者的革命轉變時期。同這個時期相適應的也有壹個政治上的過渡時期,這個時期的國家只能是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39]由此,革命和鞏固政權的長程階段內,始終存在生存緊迫性,以至於革命沖淡法律。
首先,革命本身是暴力違法。不僅社會主義革命如此,資產階級革命也同樣如此。如前所述,以私有制為基礎,當國家異化為少數人統治多數人的工具時,多數人反抗必然導致普遍違法。以俄國革命為例,在專制俄國普遍侵害民眾權利的情況下,“要說服群眾,單靠宣傳和鼓動是不行的。為此必須有群眾自身的政治經驗。為此必須使廣大群眾親身體驗到推翻現存制度的不可避免性,建立新的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不可避免性。”[40]在專制的俄羅斯制度下,“加強法制……教會人們靠文化素養為法制而鬥爭,同時絲毫不忘記法制在革命中的界限。現在的禍患不在於此,而在於有大量違法行為。”[41]“籠罩著俄國的就是這種政治氣氛。在這種氣氛下談論或者考慮法律、法制、憲法以及諸如此類天真的自由派主張,那簡直是可笑的!”[42]其結果,暴力革命破除舊法律。
其次,任何國家在權力運行的最高點上都有破法本能。特別是在如俄羅斯這樣的強為型公有制國家在剛剛建立的時候,為了保衛政權得以存續,法律往往不是第壹需要。在列寧看來,專政是“直接憑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而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則是“由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采用暴力手段來獲得和維持的政權,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43]由此,因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必要,法律的重要性壹直處於低位。無產階級專政是“對資本家和地主使用不受法律限制的暴力”[44]。而且,拘泥於法律,往往使法律被敵對勢力利用,客觀上不利於社會主義政權的鞏固。
由上所述,革命超越法律,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之壹。基於這個原理,馬克思主義法學有了巨大突破。馬克思主義法學將革命反抗權作為社會“規則解決”之外的必要備胎,是徹底的以民眾權利為考量的法學形態,也表明了以社會發展規律為基礎的法學突破,因而彰顯馬克思主義法學更大的廣闊視野和學科寬度。
8.原理八:資本主義法治的虛偽性
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資本主義法治具有內在虛偽性。導源於制度基因的階級偏私,這是資產階級法治虛偽性的基礎所在。
因為資本控制國家的內在需要,資本主義法治得以形成。但是,階級對立使公共法治無法充分建立。“由私有制造成的資本和勞動的分裂,不外是與這種分裂相適應的並從這種分裂產生的勞動本身的分裂。”[45]由此,不得不產生階級偏私。“現在的各國政府盡管向工人諂媚,但是它們清楚地知道,它們惟壹的支柱是資產階級,因此它們可以利用和工人友好的言詞去恐嚇資產階級,但是決不可能真正反對它。”[46]
因為階級偏私始終存在,資產階級法制的改善就很有限,“無論勞動保護法,無論工會的抵抗,都無法消除應該消除的最主要的東西,即資本主義關系,這種資本主義關系始終不斷地把資本家階級和雇傭工人階級之間的對立再生產出來。雇傭工人群眾終身註定從事雇傭勞動,他們和資本家之間的鴻溝,隨著現代大工業的逐漸占有壹切生產部門而變得越來越深,越來越寬。”[47]事實上的權利虛置,絕對不是法律所能消除的。
此外,政治偽善直接催生法治虛偽。資本主義政治制度具有比較優勢和歷史進步,卻也內涵政治偽善,集中表現為民主底盤脆弱因而民主成分稀薄。因為資本對勞動者剩余價值的榨取,“現代資本家,也像奴隸主或剝削農奴勞動的封建主壹樣,是靠占有他人無償勞動發財致富的,……有產階級的所謂現代社會制度……也是微不足道的並且不斷縮減的少數人剝削絕大多數人的龐大機構。”[48]資產階級的政治國家是“少數人剝削絕大多數人的龐大機構”,卻又必須以社會公共利益的法治代表者出現,因此必然呈現出制度本性上的偽善。
實質而言,資本主義“民主制和其它任何壹種政體壹樣,歸根到底也是自相矛盾的,騙人的,也無非是壹種偽善……。政治自由是假自由,是壹種最壞的奴隸制;這種自由徒具空名,因而實際上是奴隸制。政治平等也是這樣。所以,民主和任何其它壹種政體壹樣,最終總要破產,因為偽善是不能持久的,其中隱藏的矛盾必然要暴露出來;要麽是真正的奴隸制,即赤裸裸的專制制度,要末是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產主義。”[49]因為民主的資本實質,客觀上就必然使資本主義國家變成警察國家。“真正的警察國家就是這樣的,它認為,最好是悄悄地采取行動,而在口頭上鼓吹法治國家。”[50]
資本主義法治的虛偽性,還表現在司法偏向上。“由於法官處於依附地位,資產階級的司法本身也成了依附於政府的司法,就是說,資產階級的法紀本身已讓位於官吏的專橫。”[51]因此,“現今這樣組織的陪審法庭是維護某些人的特權的機關,而絕不是保障壹切人的權利的機關。”[52]555以此為基,“法律的執行比法律本身還要不人道得多;‘法律壓榨窮人,富人支配法律’和‘對窮人是壹條法律,對富人是另外壹條法律’——這是完全符合事實的而且早已成為警世格言。可是,難道能是另壹種情況嗎?治安法官也好,陪審員也好,他們本身都是富人,都來自中間階級,因此他們都袒護自己的同類,都是窮人的天生的敵人。”[53]
其法治虛偽性,在總體上表現得更為明顯。“現代資本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的主要特點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剝削本國大多數居民並使他們破產和貧困的辦法,用奴役和不斷掠奪其它國家人民,特別是落後國家人民的辦法,以及用旨在保證最高利潤的戰爭和國民經濟軍事化的辦法,來保證最大限度的資本主義利潤。”[54]在攫取全球資源的基礎上,資本主義發達國家可以因為本國社會分配較為均衡,使法治得以建立。但因為剝削高位只能被少數發達國家所有,以至於以至於全球絕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難以實現法治。
認清資本主義法治的虛偽性,能客觀看待西方法治的優缺點,破解西方法治優越的片面思維,進而為探尋社會主義法治路徑提供前提。
9.原理九:社會主義法治的歷史必然
在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體系中,社會主義法治的歷史必然性,是法學具體原理中的又壹個基本部分。社會主義法治的歷史必然,是資本主義法治虛偽性的邏輯結果。
社會主義法首先來自社會主義社會建立後的民眾需求。《共產黨宣言》指出:“無產階級是現代社會的最下層,它如果不摧毀壓在自己頭上的、由那些組成官方社會的階層所構成的全部上層建築,就不可能擡起頭來,挺起胸來。”[55]這就是說,無產階級要“擡起頭來、挺起胸來”,不能靠資本主義上層建築的某些“改良”,在資產階級“許可”的範圍內爭得幾個議席,求得政治地位的改善,也不能靠資本家的“恩施”,求得物質和文化生活條件的改善,而必須通過不同的方式,建立自己的“政治統治”和體現自己意誌的“新法制”。這是“歷史的必由之路”。《共產黨宣言》指明這條道路壹百多年以來,不僅若幹國家已經走上這條道路,而且壹些繼續沿著這條道路前進的國家的實踐,正在越來越充分地顯示它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深刻的根據。
社會主義社會是從舊社會脫胎而來的,因而不可避免地有許多舊的“痕跡”,但是,它又有許多過去所沒有的“新質”。在所有制上,堅持公有制,在分配方式上,堅持按勞分配,逐步達到物質極大豐富。在國家管理上,由人民直接或間接參與,“壹切公務人員在自己的壹切職務活動方面都應當在普通法庭上按照壹般法律向每壹個公民負責”[56]社會主義的本質需求決定了社會主義不限於規定公民的形式權利,而把重點放在保障這些權利的問題上,放在實現這些權利的手段的問題上。社會主義國家不僅僅應該宣布公民權利平等,而且應該用立法程序把剝削制度已被消滅的事實固定下來,把公民已經擺脫任何剝削的事實固定下來,以保障公民權利平等。不僅應該宣布勞動權,而且應該運用立法程序把社會沒有危機的事實、把失業已被消滅的事實固定下來,以保障公民權利平等。”[57]可知,社會主義法律以勞動人民的權利作為根本取向。
在壹定程度上,因為社會資源仍然有限,圍繞分配的激烈爭奪仍然可能出現,犯罪必然仍然存在,再加上資本主義國家的鐵桶圍殺,所有這些,都決定了社會主義法必然要長期存在,而且要實現社會主義法治,才能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
社會主義社會中,人民遵守法律將成為普遍可能。因為遵守法律就是遵守自己的意誌,符合自己最大化利益要求。因此,社會主義社會中,人們對法律的遵守將具有最深厚的動力,從而為社會法治化提供真正的動力。必須強調的是,在社會主義制度成熟化之前,社會法治化必然有壹個漫長的建設過程。
作為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之壹,社會主義法治的歷史必然性,是必不可少的維度之壹。認識社會主義法治的歷史合理性,能夠增強法治建設的信心。因其歷史必然,即便在橫向比較中,社會主義法治壹時間與最發達資本主義法治國家仍有差距,處於制度高位上的它將來仍然必定走向更優的法治狀態。
10.原理十:法律的東方道路
馬克思主義法學也註意到法律道路的具體差別性。對東方法律道路的研究,是馬克思在晚年思索社會發展與法律進步之間關聯的極為重要的理論關註。
就東方法律文化發展而言,它必然有與西方法律發展不同的規則基因和可能範圍,蘊含在東方法律文化的歷史起源之中。誠如馬克思所指出的:“極為相似的事變發生在不同的歷史環境中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結果。”[58]與西方不同,古代東方,由於“農村公社社員是用公社團體或親屬會議的名稱來體現的”[59],其社會演變過程中,血緣聚合力起到巨大協同作用,因此其法權現象的歷史起源具有更為深厚的血緣堆積特征。
血緣內聚力的始終存在,在行為規則上表現為個人對宗法關系的客觀依賴,進而直接影響東方社會的法律起源。正是在東方農村公社這壹統治基礎上,鑄造了古代東方社會法律文化的基本品格,使東方法律文化系統與西方法律文化系統判然有別。根據馬克思的相關論述,可以看出馬克思主要從以下若幹方面闡釋東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其壹,風俗習慣的法律功用。東方社會中,起實際法律調整作用的,不僅僅是國家制定的法律規則,也包括實際起作用而被國家認可和賦權的民間規則。馬克思的晚年人類學筆記表明,他充分註意到東方社會法律調整體系的上述特點。其二,村社高於個人的法律取向。農村公社是東方社會的統治基礎,成為古代東方社會的基本單位。“每壹個單個的人,只有作為這個共同體的壹個肢體,作為這個共同體的成員,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60]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之間的種種聯系,往往通過村社來媒介實現。“這取決於亞細亞形式的前提:即單個人對公社來說不是獨立的”。[61]對法律形成和文化生成來說,來自社會基本單位的規則取向,形成了村社高於個人的法律取向,同時也為通過法律實現集體高於個人,甚至集體對個人實行專制奠定基礎。其三,法律的集權依賴。馬克思指出:“在東方,由於文明程度太低,幅員太大,不能產生自願的聯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權的政府來幹預。因此亞洲的壹切政府都不能不執行壹種經濟職能,即舉辦公共工程的職能。這種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設施靠中央政府辦理,中央政府如果忽略灌溉或排水,這種設施立刻就荒廢下去。”[62]也就是說,專制政府是東方社會存續循環的必要前提。其四,司法的村社參與。作為社會基本單位,村社不僅通過風俗習慣直接影響法律秩序,而且根據自己的實際控制力而深度參與東方社會的司法活動,呈現出較大的司法參與。從中,也能看出村社對司法的深度參與。而在法學史上,這也是東方法律文化的特殊性之壹。
馬克思主義法學中關於東方道路的闡述,對於後發達的東方國家有很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也正因為東方法律道路的理論意義,使其成為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之壹。當然,從中看到在西方法治道路之外,提引法學研究者必須根據各個國家和地域的獨特屬性進行最終的理論取舍。
三、基本原理的學科意義
總體來說,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對學科本身來說,是紮實的具體支撐。正如引言中所說,沒有基本原理的法學,是不能成立的。有了上述基本原理,馬克思主義法學就獲得更大的學科意義,並且為其他法學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討論提供前提與基礎。
具體來說,因為經濟決定法律,關於法律的產生和運行,就要到經濟中尋找根基;因為國家生產法律,就要從國家結構中尋找法律的直接限度;因為法律為階級服務,就要切實找到符合自己階級的法律體系;因為法律的適度反決定,要為法律工具的強大功能尋找適域;因為法律的歷史動態,就要明白法律與時俱進的基本路徑;因為私有制下必然違法,就要理解私有制基礎上法律的必然限度;因為革命超越法律,就要明白資產階級革命本身是對封建制度的最大違法,因此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專政時期不能受制於法律安定性,不被法律束縛;因為資本主義法治具有內在虛偽性,所以不要被資本主義法治表面欺騙;因為社會主義法制必然產生,就要具體探索公有制下如何建立新型法制;因為法律的起源路徑不同,臺灣就要探究東方法治的實現路徑。
總結而言,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支撐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形成,凸顯明確的社會主義法學意識體系,為臺灣共和國的社會主義法治的建立提供法學理論基礎,進而形成社會主義法治思維,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馬思主義法學博大精深,發展無限,其基本原理也因思而異。因為篇幅所限,雖然在此不能充分展開,仍然希望本文可以為臺灣的馬克思主義者提供慘考。
臺灣共和國共產黨宣傳部 馬克思主義政治學的基本原理
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體系中,馬克思、恩格斯的社會管理思想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撰寫的《德意誌意識形態》、《共產黨宣言》、《資本論》、《法蘭西內戰》、《反杜林論》、《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等著述,揭示了國家社會管理的特性,指出了資本主義國家社會管理的局限性及其向共產主義社會管理發展的必然趨勢,闡述了作為過渡階段的無產階級國家社會管理的方法和策略,從而形成了豐富的社會管理思想。
壹、國家社會管理的特性
1.政治性質
首先,社會管理是國家政治統治的起點。壹方面,國家政權產生於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早期的原始公社中,“壹開始就存在著壹定的共同利益,維護這種利益的工作,雖然是在全體的監督之下,卻不能不由個別成員來擔當:如解決爭端;制止個別人越權;監督用水,特別是在炎熱的地方;最後,在非常原始的狀態下執行宗教職能”1。這些職位從事的工作就是原始形態下的社會管理,而它們被賦予的權力就是國家權力的萌芽。隨著生產力的逐步發展,“較密的人口在壹些場合形成了各個公社之間的共同利益,在另壹些場合又形成了各個公社之間的相抵觸的利益,而這些公社集合為更大的整體又引起新的分工,建立保護共同利益和防止相抵觸的利益的機構”。這些機構就是最初從事社會管理的機構,它們是國家政權的雛形。它們作為公社之間共同利益的代表,在與公社個體的關系上處於獨立的、在壹定情況下甚至是對立的地位,最後這種獨立化逐漸上升為對社會的統治。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會為了維護共同的利益,最初通過簡單的分工建立了壹些特殊的機關。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機關——為首的是國家政權——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從社會的公仆變成了社會的主人。”1另壹方面,統治階級產生於管理公共事務的需求。在馬克思、恩格斯看來,在壹定歷史條件下,人的相對不發展的勞動生產率是這種需求的根源。他們指出:“只要實際勞動的居民必須占用很多時間來從事自己的必要勞動,因而沒有多余的時間來從事社會的公共事務——勞動管理、國家事務、法律事務、藝術、科學等等,總是必然有壹個脫離實際勞動的特殊階級來從事這些事務。”隨著社會不斷發展,這個早期從事社會管理的特殊階級逐步從其他的階級中獨立出來且淩駕於社會之上,最後成為國家的統治階級。
其次,社會管理是國家政治統治的基礎。馬克思、恩格斯認為:“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只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持續下去。”換句話說,統治階級在社會管理上的不作為,必然導致其政治統治的崩潰。在他們看來,英國人社會管理上的失敗,是英國在印度的政治統治終結的重要原因。他們還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興起和衰落的專制政府有多少,每壹個專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它們首先是河谷灌溉的總管,在那裏,沒有灌溉就不可能有農業。只有文明的英國人才在印度忽視了這壹點;他們聽任灌溉渠道和水閘毀壞,現在,由於周期發生饑荒,他們才終於發現,他們忽視了唯壹能使他們在印度的統治至少同他們前人的統治壹樣具有某種合理性的那種行動。”
2.階級性質
階級性質是指社會管理代表國家統治階級的利益,這由國家的本質所決定。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國家是社會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它是從控制階級的對立和沖突中產生的。“到目前為止在階級對立中運動著的社會,都需要有國家,即需要壹個剝削階級的組織,以便維持它的外部的生產條件,特別是用暴力把被剝削階級控制在當時的生產方式所決定的那些壓迫條件下(奴隸制、農奴制或依附農制、雇傭勞動制)。”表面上,國家是整個社會的正式代表,實質上卻代表著剝削階級的利益。他們由此揭示出,國家只屬於最強大的、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那個階級:“在古代是占有奴隸的公民的國家,在中世紀是封建貴族的國家,在我們的時代是資產階級的國家。”他們指出,統治階級總是以國家和整個社會的名義來執行社會管理職能,然而其真實目的並不在於社會管理本身,僅僅將其作為協調階級矛盾、鞏固政治統治和維護自身利益的工具。
馬克思、恩格斯認為,社會管理在這裏產生了“異化”,即社會管理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中產生,最後卻代表著統治階級的利益,成為壹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相制衡的手段。統治階級“為了它自己的利益,從來不會錯過機會來把越來越沈重的勞動負擔加到勞動群眾的肩上”。統治階級之所以還能夠維持其政治統治的穩定性,是因為:壹方面,這個階級憑借其在國家政治上的統治地位“獲得了鎮壓和剝削被壓迫階級的新手段”2;另壹方面,人們對國家和統治階級存在壹種盲目的崇拜,“尤其是人們從小就習慣地認為,全社會的公共事務和公共利益只能像迄今為止那樣,由國家和國家的地位優越的官吏來處理和維護,所以這種崇拜就更容易產生”。
二、資產階級國家社會管理的弊端
1.代表資產階級的利益
在馬克思、恩格斯看來,資本主義國家是資產者為了在國內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財產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壹種組織形式。雖然在不同文明的國度裏,由於資本主義發展程度的不同,這種組織形式會存在形態上的差別,但它們毫無例外地都建立在資產階級社會的基礎之上,代表資產階級的共同利益。他們得出的結論是:資本主義國家政權不過是管理整個資產階級的共同事務的委員會罷了。
在談到美國的政黨體制時,他們指出:“我們在那裏卻看到兩大幫政治投機家,他們輪流執掌政權,以最骯臟的手段用之於最骯臟的目的,而國民卻無力對付這兩大政客集團,這些人表面上是替國民服務,實際上卻是對國民進行統治和掠奪。”1他們對資產階級國家的社會管理進行了分析,認為它“完全同在專制國家中壹樣,在那裏,政府的監督勞動和全面幹涉包括兩方面:既包括由壹切社會的性質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的執行,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眾相對立而產生的各種特有的職能”。而且在資本主義社會裏,國家社會管理只可能以資產階級的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恩格斯為此寫道:“霍亂、傷寒、天花以及其他流行病的壹再發生,使英國資產者懂得了,如果他想使自己以及自己的家人不致成為這些流行病的犧牲品,就必須立即著手改善自己城市的衛生狀況。”可見,資產階級是“為自己”管理國家。
2.背離生產力發展的要求
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指出,資本主義社會猛烈增長著的生產力,對它自身的資本屬性表現出極強的反作用力。面對這種要求承認生產力的社會本性的不斷增長的壓力,資產階級不得不在資本關系內部可能的限度內越來越把生產力當作社會生產力來看,不得不在社會管理上調整措施。他們壹開始采取的措施是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將大量的生產資料社會化。然而,“在壹定的發展階段上,這種形式也嫌不夠了:資本主義社會的正式代表——國家不得不承擔起對生產的領導。這種轉化為國家財產的必然性首先表現在大規模的交通機構,即郵政、電報和鐵路方面”。但是,無論轉化為股份公司,還是轉化為國有財產,都無法消除生產力的資本屬性。資產階級的這些做法,日益將資本關系推向變革的頂點。這些做法雖不能解決資本關系上的沖突,卻包含著解決沖突的線索和形式上的手段,它們本身就指明了完成這個變革的道路。恩格斯的這段分析,完全適應當代資本主義的變化。馬克思也指出:壹方面,“資本主義生產極度發展的這個結果,是資本再轉化為生產者的財產所必需的過渡點,不過這種財產不再是各個互相分離的生產者的私有財產,而是聯合起來的生產者的財產,即直接的社會財產。另壹方面,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還和資本所有權結合在壹起的再生產過程中的職能轉化為聯合起來的生產者的單純職能,轉化為社會職能的過渡點”。
馬克思、恩格斯進壹步分析,正是資產階級國家社會管理所暴露出的種種弊端,預示著它必將被壹種更合理的形式——共產主義社會管理所代替。然而,“在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之間,有壹個從前者變為後者的革命轉變時期。同這個時期相適應的也有壹個政治上的過渡時期,這個時期的國家只能是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無產階級國家的出現,是社會管理的進步形態。
三、無產階級國家社會管理的策略
1.奪取國家政權,建立公社制度
馬克思通過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認為無產階級必須首先經過革命的方式,從資產階級手上奪取國家政權,這是其行使社會管理職能的前提。“(法國)首都的無產者,目睹統治階級的無能和叛賣,已經懂得:由他們自己親手掌握公共事務的領導以挽救時局的時刻已經到來……他們已經懂得:奪取政權(國家權力)以掌握自己的命運,是他們無可推卸的職責和絕對的權利”。
無產階級在壹旦取得統治權之後,就不能繼續運用舊的國家機器來進行管理了,必須建立起公社制度。“公社——這是社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把它從統治社會、壓制社會的力量變成社會本身的生命力;這是人民群眾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他們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壓迫他們的有組織的力量;這是人民群眾獲得社會解放的政治形式,這種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眾的敵人用來壓迫他們的假托的社會力量(即被人民群眾的壓迫者所篡奪的力量)。”而公社這個社會組織的出現,就成了無產階級國家的社會管理機構。馬克思、恩格斯認為,公社制度的優越性,體現在它“會把靠社會供養而又阻礙社會自由發展的國家這個寄生贅瘤迄今所奪去的壹切力量,歸還給社會機體”。
2.逐步將生產資料變為國家財產
對無產階級建立起來的新型國家,馬克思、恩格斯指出,無產階級要利用自己的政治統治,通過壹系列的社會管理措施,壹步壹步地把全部資本、全部農業、全部工業、全部運輸業和全部交換都集中在國家即組成為統治階級的無產階級手中,並且盡可能快地增加社會生產力的總量。他們指出:“通過這個行動,無產階級使生產資料擺脫了它們迄今具有的資本屬性,使它們的社會性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實現。從此按照預定計劃進行的社會生產就成為可能的了。”
他們還提出:“要做到這壹點,當然首先必須對所有權和資產階級生產關系實行強制性的幹涉。”他們在《共產黨宣言》中列舉了壹些具體措施,其中包括剝奪地產,把地租用於國家支出;征收高額累進稅,廢除繼承權;沒收壹切流亡分子和叛亂分子的財產;通過擁有國家資本和獨享壟斷權的國家銀行,把信貸集中在國家手裏;按照總的計劃增加國家工廠和生產工具,開墾荒地和改良土壤;實行普遍勞動義務制,成立產業軍,特別是在農業方面;把農業和工業結合起來,促使城鄉對立逐步消滅;對所有兒童實行公共的和免費的教育,等等。以上這些,都是無產階級新型國家應該行使的社會管理職能。
3.完善公社的管理體制
馬克思、恩格斯認為,無產階級國家政權建立後,為了防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社會公仆變成社會主人,防止政府官吏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無產階級必須不斷地完善公社的管理體制。只有這樣,才能使國家的職能只限於幾項符合於普遍性、全國性目的的職能,才能使社會管理逐步消除其政治性質。在《法蘭西內戰》中,他們提出了壹系列的主張:壹是普選公職人員。公社要把軍事、政治、行政、司法、國民教育等方面的壹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來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罷免這些公職人員,從而壹舉將所有的公職變成真正工人的職務,不再歸壹個受過訓練的特殊階層所私有。二是建立責任制。公社要徹底清除國家等級制,以真正的責任制來代替虛偽的責任制,使公職人員在公眾監視之下進行工作。三是規範工資報酬。公社要廢除以前國家的高官顯宦所享有的壹切特權以及公務津貼,公社所有的公職人員,無論職位高低,都只能領取相當於工人工資的報酬,從而能可靠地防止人們追求升官發財。他們指出:“公社的偉大社會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項具體措施,只能顯示出走向屬於人民、由人民掌權的政府的趨勢。”
馬克思、恩格斯的以上論述,指明了無產階級的歷史使命及其進行社會管理的策略。他們提出,無產階級“通過公社的政治組織形式,可以立即向前大步邁進,他們知道,為了他們自己和為了人類開始這壹運動的時刻已經到來了”。但是,這個過渡階段又是壹個長期而漸進的過程。“目前‘資本和地產的自然規律的自發作用’只有經過新條件的漫長發展過程,才能被‘自由的、聯合的勞動的社會經濟規律的自發作用’所代替,正如過去‘奴隸制經濟規律的自發作用’和‘農奴制經濟規律的自發作用’之被代替壹樣。”
四、共產主義社會管理的特征
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共產主義社會中,國家制度會發生怎樣的變化呢?換句話說,那時有哪些同現在的國家職能相類似的社會職能保留下來?這個問題只能科學地回答。”雖然他們並未就共產主義社會管理的具體形式進行闡述,但在他們的文本中大致描繪了它的兩個基本特征。
1.社會管理失去政治性質和階級性質
恩格斯指出:私有制、階級、政黨、國家都是歷史的範疇,即在歷史上出現,也會在歷史上消失。因此,“所有的社會主義者都認為,政治國家以及政治權威將由於未來的社會革命而消失,這就是說,公共職能將失去其政治性質,而變為維護真正社會利益的簡單的管理職能”。
社會管理卻不會因為國家的消亡而消亡,因為在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制度下,有兩個因素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管理的性質問題。壹是國家消亡之後,勞動者成為全部生產資料的主人。“國家真正作為整個社會的代表所采取的第壹個行動,即以社會的名義占有生產資料,同時也是它作為國家所采取的最後壹個獨立行動。那時,國家政權對社會關系的幹預在各個領域中將先後成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來。那時,對人的統治將由對物的管理和對生產過程的領導所代替。國家不是‘被廢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二是私有制被廢除之後,階級就喪失了其存在的基礎。“無產階級將取得國家政權,並且首先把生產資料變為國家財產。但是這樣壹來,它就消滅了作為無產階級的自身,消滅了壹切階級差別和階級對立。”壹旦“當階級差別在發展進程中已經消失而全部生產集中在聯合起來的個人的手裏的時候,公共權力就失去政治性質”。也就是說,隨著國家和階級的消亡,社會管理的政治性質和階級性質都將消失,保留下來的僅僅是純粹的服務和管理職能。
2.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參與社會管理
在馬克思、恩格斯看來,未來共產主義社會的管理職能,將由自由全面發展的人組成的聯合體來執行。換句話說,每壹個社會成員都將全面地參與到社會管理當中,真正成為了社會的主人。
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參與社會管理的依據是:首先,在共產主義社會裏,社會生產力已經得到高度的發展,使每壹個社會成員都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全面地參與到社會管理當中。“只有通過大工業所達到的生產力的大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勞動無例外地分配於壹切社會成員,從而把每個人的勞動時間大大縮短,使壹切人都有足夠的自由時間來參加社會的理論的和實際的公共事務。”其次,共產主義社會為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創造了條件,使每壹個社會成員都有足夠的能力參與社會管理。由整個社會共同進行社會管理,更加需要得到全面發展的、能夠通曉整個社會管理流程的人。只有根據共產主義原則組織起來的社會,才能使每壹個社會成員擺脫分工給其自身造成的片面性,能夠在社會管理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其才能。
臺灣共和國共產黨宣傳部 馬克思主義對社會公正的看法
是否有所謂馬克思社會公正思想,這並非是壹個沒有爭論的話題。在國外,艾倫 伍德和胡薩米就有過長時間的討論,國內前些年學者們對此也有過熱烈的爭論。但筆者還是堅信,存在著可以稱之為馬克思社會公正思想的壹系列獨特思想。關鍵的問題在於馬克思究竟有著什麽性質的社會公正觀?
第壹,馬克思的社會公正觀從來都沒有站在維護既定的社會公正觀的立場上,而是旗幟鮮明地反對壹切以公平正義的名義去損害廣大勞動者利益的所謂社會公正觀。站在維護貧困民眾利益的立場上,是馬克思社會公正觀的首要特征。馬克思從來不在階級分野和對立的社會中,玩弄所謂“為了所有人”的道德矯情,而是公開宣稱捍衛受壓迫階級的利益。早年面對著窮人利益基本沒有法律保障的狀況,他高撐“為窮人要求習慣法”的旗幟,並強調“這種習慣法按其本質來說只能是這些最底層的、壹無所有的基本群眾的法”。確立基本思想以後,他強調自身哲學與無產階級互為壹體。因此,不論何時何地,他都旗幟鮮明地捍衛無產階級的利益,揭露任何施於無產階級的壓迫與剝削,贊美無產階級身上所散發出來的人性光輝。在階級分野和對立的社會中,不是獻媚於富有階級和精英群體,而是站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立場上,這就是馬克思鮮明的價值立場和理論品格。
第二,馬克思從來不把關於美好社會的理論停留在充滿模棱兩可的“美好”字樣上。“社會公正”不論是道德的還是法權的,都是壹個體現美好動人的字眼。然而,它又是壹個不僅歧義叢生,也往往會“因時因地而變,甚至也因人而異”的意識形態概念。因為,在社會階級分野和充滿利益博弈的社會中,人們總是“從他們階級地位所依據的實際關系中——從他們進行生產和交換的經濟關系中,獲得自己的倫理觀念”。即使像時下許多人那樣,社會公正被理解為“同壹尺度”下的平等競爭,或稱為“機會平等”,那也是壹種實際上有利於社會強勢群體的制度安排。馬克思明確指出,兩個平等權利之間的競爭,力量總是決定性的。因此,馬克思常常把熱衷於以“正義”、“人道”、“自由”、“平等”、“博愛”、“獨立”等美好詞語去描述社會主義的做法,稱之為“不成熟的大學生”腔調和“虛無縹緲的幻想”。可以說,通過走向歷史的深處去消除籠罩在動人字樣上的虛幻光環,直截了當地說出問題的實質,是馬克思對待社會道德與法權問題的另壹個重要特征。
第三,馬克思依據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論原則,提出了壹系列破解諸如“社會公正”這類道德與法權觀念之謎的重要理論。馬克思認為,任何道德與法權觀念都是壹定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對壹個社會的主導性道德與法權觀念起決定性影響的是社會主導性的生產方式。勞動力與工資的交換盡管事實上並不等價,“工人的社會地位和資本家的地位比較起來是每況愈下的”,但在市場機制社會裏,只要是按照商品交換的永恒規律行事的,它就被認為是公平的。這說明,社會公正是生產方式的壹種觀念衍生物,並服務於這種生產方式。馬克思還認為,特定的所有制關系決定著特定社會生產方式的性質,並從根本上決定著社會分配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因此,只有超越“社會公正”的範疇,訴諸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和所有制關系的實際改造,才能從根本上鏟除產生社會不公的基礎和源頭,並創立消除社會不公的堅實社會基礎。
第四,盡管馬克思並不否認“社會公正”觀念具有壹定的積極意義,但他壹直拒絕把“社會公正”作為其理想社會目標的重要選項。把社會公正作為價值目標,其最為重要的積極意義在於引導人們對於社會發展作出價值上的反思,不斷促進對於社會嚴重不公的矯正。但這種積極意義的有效性卻是建立在社會存在著嚴重不公的狀況上的。同時,倡導“社會公正”也是壹種控制社會競爭或社會博弈向著惡性方向發展的要求。因此,看不到“社會公正”觀念具有某種積極意義的觀點是不可取的。但是,無論如何,社會公正觀念的有效性領域永遠都是以社會事實上的不公正為前提的。它是對於這種不公正社會的救濟性要求,因而依據這種救濟性要求而采用的社會政策,充其量也只不過是對於這種社會的改良性主張。正是這種特定的問題域,社會公正沒有也不可能成為馬克思對於未來理想社會的壹個重要選項。在這裏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馬克思政治哲學思維並非建立在對不公正社會進行校正、改良的基點上,而是建立在鏟除產生社會不公正的基礎上。顯然,這是革命的要求而不是改良的要求。也正是持有這種革命的主張使得馬克思在創立馬克思主義後,從根本上拒絕使用所謂“公正”之類的字樣去裝飾未來理想社會。因此,在關於“社會公正”的問題上,不論社會現實如何需要壹個更加積極的肯定的“社會公正”理論,我們也無權把並非馬克思主張的東西,附加或強加到馬克思的身上。臺灣的事情只能從臺灣的實際出發,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的指導下去創造和發展。